女子哺乳期内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法院:属违法,双倍赔偿!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雇一名正处哺乳期的女职工。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该名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哺乳期内被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辞退
姚女士是东莞某电子公司的工程师。2022年9月30日,姚女士休完产假后回公司上班。公司却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姚女士的劳动合同,并只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姚女士则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内,公司此时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应向其支付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由于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姚女士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姚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姚女士哺乳期于2022年12月24日才结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明知姚女士处于哺乳期,且在工作中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仍于劳动合同期满当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姚女士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7713元。
法官说法:
不得随意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
我国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处于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仅实质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且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强化尊重妇女权益的意识,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期满等理由,在女职工生育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对女职工返岗后采取区别对待和任意调岗。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应有的支持和关怀,妥善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营造尊重、关心、关爱女职工的和谐氛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许羽雯、杨亨楷
封面图/AI制图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黎慧莹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66696.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