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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学历 真处罚

2024-07-31 11:31 · 莲湖区法院 · 239人阅读

劳动者应聘时使用了假学历,用人单位据此发放的学历工资能否要求劳动者退回呢?

案件详情

钱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该公司出任管理岗位,入职时,钱某提交了带有编号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随后,公司每月向钱某发放劳动报酬,并在工资通知单上列明劳动报酬的具体组成部分金额,其中有学历工资500元,钱某对通知单予以确认并签字。

2023年,钱某从公司离职,并就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公司发现钱某在入职时提交的学历存在造假,也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返还已发放的学历工资。

审理中,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与某高校核实,钱某并非该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也非该校授予。庭审中,被告也承认该毕业证系造假,其并未上过大学。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均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钱某在招聘时向公司出具虚假毕业证书并作虚假陈述,导致公司招用其为管理岗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学历工资,并每月发放。钱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诉请要求其返还相关学历工资之诉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钱某不服提起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存在的,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说明义务,是指劳动者在缔约劳动合同过程中所负担的,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该义务与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相对应,双方均应当遵守。前述案件中,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中的诚信原则,这同时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之意。对于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更不应当允许其因不诚信之行为而获利。

在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劳动者所提供的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获奖情况等信息都属于考核的关键因素,有可能决定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劳动者。如果在招聘过程中,劳动者存在隐瞒或虚构情形,可能导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据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审慎注意,劳动者的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生育情况、星座属相等与劳动合同签订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应当任意扩大、滥用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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