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后又反悔,法院竟然支持?
生活中很多人选择“私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事后却又因协议赔偿数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差距较大,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纠纷而对簿公堂。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就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7月,谭某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为谭某购买工伤保险。2022年4月,谭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8月,甲公司与谭某签订《赔偿和解协议》,约定甲公司赔偿谭某医疗费及一次性赔偿工伤后的各项损失共计13700元,对于其他损失,谭某自愿放弃。随后,甲公司按约支付完毕。
2022年12月,谭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情被认定为十级伤残。谭某于2023年9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认定谭某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83123.62元,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公司向谭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69423.62元。甲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那么是根据之前约定的协议进行赔偿?还是甲公司应补足剩余款项呢?
法官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谭某签订工伤补偿协议时尚未作出相应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谭某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并不清楚自己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
甲公司与谭某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为13700元,显著低于谭某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数额83123.62元,该协议显失公平,甲公司应支付谭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69423.62元。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但如果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确定了不公平的内容,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劳动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的,则构成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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