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支付两倍经济赔偿金
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认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连续半年考核不合格,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直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赔偿金。
2018年9月1日,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双方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唐某的工作岗位为营业部站长,负责营业部站点的全部事务。
2022年,原告依据《西南区域赛马方案》对公司员工进行考核,唐某2022年上半年月平均得分82.03分,未满90分。2022年7月28日,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自2022年7月28日解除与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2023年1月30日,唐某申请仲裁,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重庆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公司制定的《西南区域赛马方案》旨在激活团队,明确工作方案和目标,应用于绩效、现金激励、晋升、加薪、配股、年终奖等资源分配,其实质为绩效考核方案。考核经过修正,惩罚措施也仅是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员工予以调岗处理或者胜任力评估。但是,对于员工考核评分如何进行,该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对于胜任力评估后如何处理,该公司亦未出示相应规定内容。即使唐某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依照该方案和法律规定,重庆某公司应当先对唐某进行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培训,若唐某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该公司方可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唐某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唐某相应的经济补偿。而重庆某公司以唐某连续6个月考核得分低于90分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既没有对唐某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也没有进行培训,而是直接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既违反了赛马比拼的初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为此,法院认定被告解除与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唐某支付赔偿金94887元。重庆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由员工签字确认,并允许员工提出异议。
对不合格的员工应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在经过上述流程后,公司可以对经转岗或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岗位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还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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