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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误工费?

2024-08-19 11:37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72人阅读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受害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侵权人常常以受害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抗辩不支付误工费。那么,这种情况下到底要不要赔偿误工费呢?郓城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2日7时40分许,谭某某驾驶鲁RXXXX小型轿车,沿西门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医院西门时,与同向行驶的郑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郑某某受伤,谭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鲁RXXXX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郑某某将谭某某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谭某某就郑某某主张的误工费辩称:郑某某已经68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支付误工费。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郑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是否支持,不能单纯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评判标准,受害人即使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并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其误工费请求应当给予合理支持。本案中郑某某虽已满68周岁,但依然有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能力。郑某某主张在乙饭店工作,其提交的《乙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安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微信转账凭证、郑某某与安某某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以及因本次事故造成其收入减少。故法院依据郑某某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情况判决支持相应误工费。

法官说法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的年龄并非误工费的认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排除老年人的误工费请求权,老年人参加劳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尤其在农村地区,老年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的情形较为常见。审判实践中,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确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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