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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2024-08-19 13:45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 413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日,蒲某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蒲某继续在甲公司处工作至2023年5月15日,但双方并未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蒲某于2023年8月17日向甲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甲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遂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甲公司支付蒲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125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蒲某与甲公司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于2022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于2022年12月31日期满,蒲某仍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起与蒲某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甲公司应支付蒲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示

续订劳动合同并未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起算时间,因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时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应有预期,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因此续订劳动合同区别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再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应从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即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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