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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利益冲突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2024-08-23 14:02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347人阅读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之下,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成为助力企业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除了可采用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竞业限制条款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竞争利益之外,在治理企业内部贪腐方面,将违反禁止利益冲突原则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也成为了规范员工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基本案情

蔡某系A公司的检测中心主管,其与该公司的供应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潘某存在婚姻关系。2015年6月,A公司引进B公司作为弹性包装盒的供应商,引进过程中蔡某在供方评估表中的评估小组一栏中的品保人员处签名。2022年4月,A公司引进B公司作为清洗剂的供应商,引进过程中潘某向蔡某发送电子邮件推广B公司研发的清洗剂,蔡某参与发表试用该清洗剂的意见。另查明,A公司制定《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分别规定了公司禁止利益冲突行为、相关表现形式、报备方式,并明确规定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5月15日,A公司以蔡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商业行为准则的政策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

后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A公司对仲裁裁决内容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A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均明确规定了禁止利益冲突及利益冲突的报告程序。蔡某未按要求向A公司报告其配偶与B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商业行为准则》《员工手册》规定。A公司以蔡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商业行为准则的政策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蔡某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蔡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及忠实义务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和基本职业准则,当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规定时,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实践中,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优势,利用单位资源为私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种行为实质系一种企业内部贪腐。为此,提示用人单位在治理企业内部贪腐,约束特定劳动者,除了竞业限制协议之外,也可以采取将违反禁止利益冲突原则的情形,提前纳入规章制度之中。通过员工手册或行为准则等规章明确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报备方式及行为后果,将其作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一旦劳动者有违反利益冲突相关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供稿:新店法庭 季思萍编辑:综合办公室本文由晋安区人民法院出品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67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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