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调岗降薪,法院: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社百网(社保100)

小程序
扫一扫访问小程序
APP
首页 > 百科 > 劳动者被调岗降薪,法院: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被调岗降薪,法院: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4-08-27 10:28 · 兵团第三师政法委 · 317人阅读

2022年12月底,陈某与新疆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陈某任新疆某公司经营的某宾馆餐饮部行政总厨,月工资17000元,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至12月。

2023年7月中旬,新疆某公司对宾馆实行竞聘上岗,陈某未参加竞聘,于同年7月下旬被调至一般厨师岗位,月工资减至12000元。

2023年8月1日,因不愿意接受调岗、降薪,陈某向新疆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并在辞职后以新疆某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3年10月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疆某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17000元的仲裁裁决。新疆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今年6月向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不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7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陈某与原告新疆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陈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总厨”,后在合同期内,新疆某公司将陈某调整至一般厨师岗位,月工资下调至12000元。因陈某与新疆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竞聘上岗约定,新疆某公司组织竞聘上岗,陈某未参加竞聘,表明其不同意以此方式调整岗位,且该岗位调整导致陈某工资收入明显下降,故应当认定新疆某公司的调岗行为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陈某申请离职,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陈某要求新疆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新疆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某支付经济补偿1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终   审:李   静

审   核:刘   洋

编   辑:徐泽宇

图   文:李双波、段作领

来   源:喀垦人民法院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67972.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政府小程序查询
扫码查询当地社保办事小程序
Dynamic JFIF Image
Dynamic JFIF Image
查询结果示例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咨询社保AI助手
0/50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