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有工伤保险,单位还用支付费用吗?
基本案情
李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入院治疗花费了巨额费用。于是李某以工伤向其所就职单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共约28万元。经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共约18万元。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认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人身损害,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无任何关联,不属于工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于是向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初步判定,双方对李某是否属于工伤及公司应支付的工资及补助的标准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双方认定的数额差距较大。为真正实现“事心双解”,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意识,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诉讼成本、时间成本、职工权益、法律风险等为切入点平衡双方利益,耐心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几番沟通调解、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于2024年8月15 日前一次性向被告李某支付所有赔付款共计150000元;二、如原告未按如期足额履行,承担违约金30000元,被告李某有权就所有尚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三、本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8月14日,经过承办法官及调解员的跟进,原告将15万元赔付款打到李某的账户,到此,案件顺利解决。之后,李某送来两面锦旗对承办法官和调解员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纠纷十分普遍,尤其是因工伤认定产生的争议。实际上,能否认定为工伤影响着工伤赔偿的数额。那么,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工伤可以支付哪些费用?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在下班从公司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李某并非事故责任人,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赔偿主要包含以下几类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中,单位需要承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若未参加工伤保险,则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更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举措。国家作为工伤保险体系的坚实后盾,为受伤职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事故、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并主动申请工伤认定、承担相应工伤赔偿费用,以及配合工伤康复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才能真正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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