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看过来!“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流程,也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者入职后只让其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但未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员工入职登记表》与劳动合同的性质一样吗?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小王入职河南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后简称设备公司)从事运营岗位。入职时,小王按公司要求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载明其个人基本信息、入职日期、转正薪资与部门、职位等信息,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5406.14元。2023年5月,小王认为工作期间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在与沟通无果后,小王从设备公司离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设备公司支付自己5月份的工资,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结果裁定设备公司应向小王支付2023年5月份工资3800元及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3万余元。
设备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认为小王入职时已经签署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此,设备公司将小王诉至中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小王签订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仅写明了入职日期、转正薪资与部门、职位信息,但更多的内容系记录劳动者个人信息,并没有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等合同必备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小王签署该登记表后,设备公司未将该登记表交小王留存,实质是该公司内部留存使用,故无法体现双方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能视作劳动合同。故对于设备公司主张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830.6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设备公司支付小王2023年5月份工资 3800元,及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30830.69元。
法官提醒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的名称,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但是法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作为企业,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企业经营发展;作为劳动者,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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