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X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苗圃培育、花卉苗木、水果种植、销售及加工等。2023年11月20日,小Q到X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果园里的运输、维修、搬运、果园巡视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4500元/月,周六、周日无休,原告为被告提供住宿。2023年12月7日,小Q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30天。伤病痊愈后小Q未回到X公司处继续工作,并于2023年11月16日通知X公司再继续工作了。2024年2月11日,小Q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X公司与小Q之间存在劳动关系。X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X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相关规定,我们对X公司与小Q之间的用工行为进行逐一分析。首先,X公司系依法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小Q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亦具有合法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次,小Q在X公司处务工,提供了有偿劳动,由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此期间,小Q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服从其日常管理,双方在地位上具有从属性,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再次,小Q从事园里的运输、维修、搬运、果园巡视等工作属于X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在工作过程中接受X公司的安排和指派,服从公司的管理,由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完全具备“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等特征。因此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法官说法
实务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用人单位认为这样可以减轻自己的负担,实则不然,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对实际用工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符合前述条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随之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例如双倍工资的赔偿、难以行使试用期权利、社保义务不免除等,同时还可能存在难以保护商业秘密、难以进行敬业限制等情况。对于劳动者而言,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增加了劳动者的流动性,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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