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变保洁,不合理调岗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接受调岗等原因提出离职,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刘佳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黄某在甲公司任职销售岗位。2024年1月,甲公司向黄某发送《员工调动通知书》,由业务经理岗位调任至A市某厂内清理卫生岗位,2天后黄某提出离职。后黄某申请仲裁,称甲公司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合理调岗等情形,主张经济补偿金等。某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某辩称,调岗后降低本人工资,是对劳动关系的重大变更,严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调换的岗位属于降职,对本人具有侮辱性,该行为缺乏合理性;公司跨区域调岗给本人日常生活造成重大负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存在不合理调岗,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甲公司存在不合理调岗、不提供劳动条件、不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违法情形,导致其被迫离职,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辩称系黄某主动提出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甲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然享有用工自主权,但其对劳动者岗位进行的调整应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但甲公司未经与黄某协商一致,将黄某的工作岗位由销售岗调整至卫生保洁岗,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该调岗行为不具备合理性。综上,甲公司应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计算,本院支持甲公司应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为自己设定权利和对他人承担义务。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改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必须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将要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未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
调岗降薪实质上是对既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用人单位在作出调岗降薪决定前,未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违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降薪。劳动者以调岗降薪系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为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不服从调岗降薪安排,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者因拒绝调岗而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需要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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