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模棱两可,员工主张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
邓某是技术研发公司的技术人员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解除后
公司没有向邓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
审理中,法院审查发现,技术研发公司与邓某之间竞业限制条款存在“模棱两可”之处:合同在主条款中以加粗字体明确了邓某属于竞业限制人员,适用竞业限制条款。但同时在主条款项下条目中又约定是否启动竞业限制义务由用人单位决定。
邓某与公司的分歧也正在于此:邓某认为自己为竞业限制人员,公司自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金。而公司则抗辩称,合同约定需要公司通知才启动竞业限制条款,公司没有通知邓某,因此竞业限制没有启动,无需支付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竞业限制约定之间存在矛盾。条款一方面以显著加黑字体约定邓某属于竞业限制人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又约定公司有权决定选择员工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身存在矛盾。如果公司一方面以显著方式约定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并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另一方面又在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义务需要由用人单位选择启动,但未明确标注和说明,那么很容易使劳动者忽略该约定,造成劳动者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无法得到补偿金的结果,对劳动者不利。公司要求竞业限制义务经通知才启动与行业习惯不同,除非以显著方式标明并获得员工同意,否则应视为显失公平条款。据此,法院判令技术研发公司向邓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官提醒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但现实中,因竞业限制条款设定不当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制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在适用范围、地域、期限、补偿金标准、是否构成违约等方面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并考虑到企业发展需要、兼顾劳动者未来职业规划。如果存在对于竞业限制义务需要通知启动等附加情形,应当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员工并获得其同意,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
供稿人:刘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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