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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在校大学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2024-10-27 11:12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344人阅读

用人单位与在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组织工作培训并按月发放工资,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近日,青羊法院审结一起该类劳动争议案,最终认定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2022年3月16日

成都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田某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协议载明田某某毕业时间为2022年6月,培训期间待遇为2300元/月。同年3月19日,田某某与该科技公司签订《员工学习、培训服务协议》并在当月21日开始接受培训。培训期间,某科技公司向田某某支付3-8月工资共计13505.94元,但一直未与田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2022年9月22日,田某某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时提起劳动仲裁,获得部分支持后,于2023年4月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在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扣发的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5112.43元。

某科技公司收到仲裁结果后也起诉到法院

称田某某系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截至目前尚未完成培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公司未扣发田某某的工资。请求判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扣发的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青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田某某已经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而且田某某已基本完成学业,其此时参与劳动关系不应受到限制。田某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参与培训,接受公司管理,公司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表明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审理中,双方确认田某某的在职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9月22日,故双方在前述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银行交易明细

某科技公司已按2300元/月的标准足额支付2022年3-8月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于9月22日解除,某科技公司还应向田某某支付9月工资。双方在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9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未与田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田某某支付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9月22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田某某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青羊法院判决,田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在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向田某某支付9月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共计18270.96元。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主要可以从主体资格、双方合意及人身、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现行法律并未排除成年学生的就业资格,以勤工俭学或完成学业为目的在企业实习,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即成立劳动关系。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即将毕业时签订的“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订主体、合同性质、主要内容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三方协议”并不能等同、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应届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官提醒

1、用人单位应将以就业为目的的在校应届毕业生与勤工俭学的在校大学生、以学习为目的的实习生区分开来,依法及时与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诚信守法经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2、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果遇到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善意提醒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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