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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伤后,工伤责任谁来承担?

2024-11-08 10:28 · 金凤法院 · 199人阅读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由这些组织或自然人雇用,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且未投保工伤保险,那么,工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让我们通过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近日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例,跟随法官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速递

某工程公司承建一项目后将该项目脚手架搭拆班组分包给黄某。黄某招用刘某进入项目从事工作,刘某在工作时不慎砸伤脚部,受伤后住院治疗9天,刘某住院期间医疗费由某工程公司支付。人社局对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等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023年12月,刘某以某工程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某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工程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三十余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工程公司向刘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十一万余元。刘某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某工程公司认为,其公司与黄某签订分包合同后将脚手架搭拆工作分包给黄某,合同签订后,黄某雇佣刘某工作,因此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由黄某承担赔偿责任,与其公司无关。某工程公司还认为,自己公司与刘某未就涉案工作内容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也未直接招用过刘某,未与其协商且直接支付过报酬,没有对刘某进行过劳动管理,双方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存在经济上和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性,故刘某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金凤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某工程公司承建项目后将脚手架搭拆班组分包给黄某,黄某招用刘某进入项目工地工作,某工程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刘某的用工主体责任。此外,某工程公司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其承担刘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某工程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故某工程公司应依法向刘某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

法官提醒

在涉及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权益受损需要维权时,通常需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认定工伤时,也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本案中,某工程公司承建项目后将脚手架搭拆班组分包给黄某,黄某招用刘某进入项目工地工作,刘某受伤后,应由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是基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更不等同于劳动关系,是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劳动者的一种特殊救济制度,仅包括工伤保险赔付和工资报酬支付。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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