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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024-11-12 09:17 · 海安人社 · 278人阅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亦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劳动者存在盗窃公司财物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2020年9月9日,仲某开始到海安某机械公司处从事食堂厨师工作。机械公司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或包子,一份米粥。机械公司经调取监控发现仲某下班时常有拎着塑料袋出厂的现象。对此,仲某表示其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馒头包子一类的面食,且有时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包子送给自己,为避免浪费通常会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供家人食用。机械公司则认为仲某属于监守自盗,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经通知公司工会后于2021年8月20日向仲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同时在公司张贴通告。仲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海安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机械公司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据机械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仲某虽有“拎着塑料袋出厂”的行为,但仲某表示其所携带为自己未吃完或者同事赠送的馒头、包子,其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现机械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仲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亦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仲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的情形下,以仲某监守自盗,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裁决机械公司支付仲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万多元。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后仲某以机械公司张贴不实通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机械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处理,最终支持了仲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解除劳动合同须谨慎。对于劳动者发生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报警,由警方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侵犯劳动者名誉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吴小飞 丁小霞

编辑|钱 飞

审核|王 鲲 徐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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