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被迫离职”,应向谁主张经济补偿?
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因被拖欠工资,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谁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路鑫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甲公司系一家人力资源公司,2018年以来与乙公司签订多份《人才派遣协议》,约定甲公司根据乙公司需要将派遣员工派至乙公司从事窗口、前台等岗位工作。2022年9月、2023年9月,甲公司与周某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半年,均约定周某同意由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根据用工单位乙公司工作需要,担任辅助性工作岗位。后因甲公司拖欠工资,周某于2024年1月31日向甲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你公司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通知到达你公司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的后果由你公司承担。同日,周某提起仲裁,仲裁委经审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甲公司在周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裁决甲公司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2.7万元,乙公司向周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900元。仲裁期间,甲公司分次向周某发放了欠付的工资。后甲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主张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乙公司承担,遂将周某、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无需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
周某辩称,其劳动合同是与甲公司签订的,经济补偿金应当由甲公司支付。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应对劳动者依法承担法律规定义务的主体。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应否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本案中,甲公司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周某派遣至乙公司,甲公司与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但该协议仅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影响甲公司与周某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甲公司要求不支付周某经济补偿,本案庭审中,周某称因甲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其于2024年1月31日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甲公司拖欠的是2023年11月、12月和2024年1月份的工资。甲公司辩称周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明确解除的原由,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本院认为,该通知书中虽未明确写明甲公司拖欠工资,但是根据周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可以证实,甲公司在周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且周某在通知书中明确甲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周某因甲公司拖欠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当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2.7万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2.7万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义务;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但双方并无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形成民事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甲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周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法院已查明甲公司系于2024年2月向周某发放2023年12月及2024年1月工资,即周某在甲公司发放该两笔工资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故应当承担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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