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侵权竞合后,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能否支持误工费?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2日21时53分许,蒋某驾驶车辆碰撞到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致朱某受伤及两车损坏。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谋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朱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多处损伤,其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30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1223.34元。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依法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朱某的合法合理损失。但因朱某受伤后,其所在单位并未停发其工资,不存在误工收入减少,故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朱某的误工费是否应得到支持。本案中,朱某因本起事故被认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其用人单位仍向其发放了工资,应属于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获得的赔偿可重复主张,故其主张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该判决。
案例解析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导致其受伤造成误工的,可以主张的误工损失。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当受害人在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双重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工伤与侵权是两者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故本案中,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工伤,在其获得停工留薪期待遇后,法院仍支持了其误工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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