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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应支持吗?

2024-11-17 14:29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82人阅读

【导读之声】

劳动合同是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我国相关劳动合同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时,是否也应支持呢?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单某入职某食品公司处工作,任人事经理岗位一职,双方均认可签订过一份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某食品公司以单某工作表现欠佳、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单某的劳动关系。单某认为某食品公司在双方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陈述在其提出续签后某食品公司又予以拒绝,故单某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其他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涉案中,单某入职时的岗位为人事经理岗位一职,其作为人力管理岗,无论具体分管哪一块,对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的风险意识应高于一般员工,理应注意到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一事。但其始终未提醒公司续签事宜,其自身存在失职。其诉讼中主张其提出续签后某食品公司拒绝,也无证据证明。故对单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在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处于优势地位,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行为规定了二倍工资惩罚,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系通过相应的自然人去实施,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岗,其应当清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履行的岗位职责,也应当知晓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理应注意到续签事宜及提示义务。而涉案中,单某未有证据证明尽到提示义务,其陈述的系某食品公司拒绝续签也无证据证明,故对单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予支持。

(文:杨艳 单位:长丰法院)

来源:江淮法治

编辑:范席晶

审签:刘雯倩 戴新顺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7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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