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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怎么办?

2024-11-24 09:39 · 雁塔法院 · 222人阅读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0日

被告李某入职原告某劳务公司,原告未给被告缴纳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2023年5月10日

被告受伤,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于2023年5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2023年8月23日

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023年9月22日

被告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随后,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此仲裁,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某劳务公司未为被告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原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其中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案中,因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故法院判决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综合审判庭 郭瑶法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涉及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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