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被签订”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仍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向某某系某团外卖配送员,在某团合作商B电子商务公司徐家汇站点跑单,日常由站长管理,通过某软件平台获取报酬,B公司为向某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向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受伤,起诉要求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抗辩已将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案外乙公司,雇主责任险系根据平台规则统一购买,不同于用人单位购买的工伤保险,向某某与案外乙公司签订有《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向某某系基于合作关系配送外卖。向某某否认签署过《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称薪资平台注册系由站长委派下属组长统一操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某否认知晓《服务外包协议》,而《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中落款“向某某”为打印字体,系注册薪资平台时系统自动生成的文本,故仅凭两份协议难以直接得出向某某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向某某根据B公司的指令提供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双方具有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合意,判决确认向某某与B公司形成劳动关系。B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权利义务,但该种约定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通过虚假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定责任。部分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外包或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用工,但实际上仍直接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在从业人员主张相关权益时否认建立劳动关系,用“外包”等外观形式规避法律责任,增加从业人员维权难度。司法审查中,应穿透意思自治的外观进行实质审查,审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从劳动管理事实和人身、经济从属性特征等方面进行判断甄别,准确判定法律关系本质,查明可能存在的“隐蔽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字:张硕洋
摄影:严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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