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职工就工作地点协商一致 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何违法?-社百网(社保100)

小程序
扫一扫访问小程序
APP
首页 > 百科 > 未与职工就工作地点协商一致 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何违法?

未与职工就工作地点协商一致 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何违法?

2024-12-27 14:02 · 劳动午报 · 198人阅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是劳动者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可是,张黔(化名)与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空白,实际上他在家乡大庆为公司工作。当该劳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时,双方却在工作地点上产生分歧。

公司答复称大庆项目组撤销,以后的工作地在北京,若大庆的业务恢复优先安排其前往。此后,公司催促其续签合同,其重申此前的异议。为此,公司以其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原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为空白,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黔工作地点在大庆,应视为双方已就工作地点达成一致。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合同文本中工作地点可保持为空白,但仍要求张黔前往北京工作,张黔以其工作地及居住地均在大庆为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而公司以张黔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12月20日,二审判决支持张黔的赔偿请求。

工作地点未予明确

续签合同遇到障碍

“我于2010年1月1日通过招聘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署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约定的工作地点处为空白,未写明具体地址。”张黔说,他的主要工作地点为大庆,职务为技术支持,月薪为3400元。

对于劳动合同续签情况,张黔说,公司2023年1月给他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的续签文本,该文本载明的工作地点为“东北、四川、新疆等油田所在地”,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2023年1月18日,他与另外2名同事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工作地点一直在大庆,对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变更内容不予认可,同时提出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2月14日,公司针对张黔提出的异议出具书面通知函,函件内容载明张黔所在的大庆项目组撤销,续签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主要在北京。同时,告知张黔续签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虽在北京,但将来大庆有业务优先考虑安排居住在大庆的他和其他职工前往。

2023年2月23日,公司再次发出通知函,要求张黔续签劳动合同。张黔及其同事亦向公司发送回函,对前述异议内容进行重申。

2023年2月28日,公司以张黔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决定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张黔认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张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1400元。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孰是孰非争议不休

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诉称其向张黔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后,张黔就工作地点提出书面异议,此后公司出具书面函告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薪酬延续,其中合同工作地点与此前一致,即为空白,并于当日告知张黔,而张黔仍不同意签订并要求继续按上一年的劳动合同内容续签,公司对此予以同意并通知张黔于2023年2月27日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至此,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内容基本确定,张黔始终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意思,据此,公司通知张黔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公司主张,其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同意保持为空白,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同时提示张黔需经常来北京工作或出差。因张黔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其所在项目组被撤销,故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张黔。

此外,公司认为,其与张黔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2022年12月31日,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是2023年2月28日,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裁决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期满后至通知劳动关系终止日的相关事实,公司已经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未续签系张黔原因,本案解决的是续签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黔辩称,2023年2月14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与他进行面谈,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进行沟通,其中冯某曾告知现在的劳动合同文本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空白,但亦口头告知他大庆无工作地点,需他续签合同来北京工作,他表示工作地点一直在大庆,其居住地也在大庆,无法到北京工作,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以撤销其所在的大庆项目组、其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另外,张黔称自己曾与公司签署4次劳动合同,公司主张2020年以前曾与张黔签署过劳动合同,但签署次数无法明确。

擅自变更工作地点

职工有权予以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张黔之间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发生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工作地点约定。对此,公司虽然与张黔在2020年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为空白,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黔工作地点在大庆,应当视为双方已就工作地点达成一致。

依据双方的往来函件及面谈情况可知,虽然公司向张黔表示续签劳动合同文本中工作地点可保持为空白,但仍要求其前往北京工作或出差,张黔以其工作地及居住地均在大庆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公司以张黔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导致项目组裁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经核算,仲裁裁决公司向张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高于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张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1400元。

公司上诉后,二审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实际内容不应仅以书面文本作为参考,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实际情况与书面文本存在明显不符时,应当综合考量用工实际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

本案中,2023年1月公司曾向张黔提供劳动合同的续签文本,该文本所在工作地点为“东北、四川、新疆等油田所在地”,此后,公司虽向张黔出具的续签劳动合同文本中工作地点为空白,但公司在与张黔就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协商时亦口头告知张黔大庆已无工作地点,需张黔续签合同后来北京工作,故应当认为其公司实质仍要求张黔前往北京工作或出差,在此情形下,张黔以其工作地及居住地均在大庆为由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具有合理依据,且张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亦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并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故公司就未续签劳动合同应归责于张黔提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张黔符合该法律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应视为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权。

综上,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72758.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政府小程序查询
扫码查询当地社保办事小程序
Dynamic JFIF Image
Dynamic JFIF Image
查询结果示例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咨询社保AI助手
0/50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