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是否有权单方调整高管薪酬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日,张某、王某和李某合伙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根据个人出资比例参与年底分红。其中,张某任董事长,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某被董事会委任为人力资源部经理。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未列明月工资具体数额,但约定工资数额根据本人的职位、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而定。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李某的实际月工资为2万元(不包括分红)。2023年12月31日,经总经理提起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定免去李某的经理职务,任命其为综合办主任,工资降为1万元。2024年2月1日,李某以公司单方调整其岗位及降薪为由辞职,后又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A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1月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A公司同意支付李某2024年1月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董事会是否有权单方调整高管的岗位和薪酬?
案件分析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或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及工资标准。但是,董事会的决定属于公司内部作出的单方决定,仅具备内部合规性,是否产生效力还需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
本案中,由于A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还应受劳动法的约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定岗位及薪酬标准等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具备充分理由,才能产生效力。
李某和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月工资标准,但从李某实际领取的工资来看,双方事实上已经约定工资标准为2万元/月。A公司于2023年12月通知李某降薪和调整岗位,未与李某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且A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调岗降薪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属于违法变更,造成了克扣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因此,李某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周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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