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提供劳动,难以分辨劳动者和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不明确。混同用工经常发生在关联企业、公司之间。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潮州中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某团公司与某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鑫,二公司经营范围基本一致。某社区团购平台的运营方为某游公司,该团购平台以某团公司的名义发布了招聘配送车队司机的公告。该聘用司机的社保参保单位则为某游公司,且由该公司建立微信群和使用钉钉打卡形式对其进行管理,由该公司监事陈某敏对其进行工资结算及发放。且陈某敏是陈某鑫的配偶。
2020年1月15日,陈某入职某团公司配送车队司机岗位,工作内容是穿着“某团”标识及宣传语的工作服进行货物配送,货运车辆由陈某自行提供并将车身贴有“某团”标识。同年10月30日,陈某向某团公司邮寄送达《辞职通知书》,该公司于次日签收。直至陈某辞职,某团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某团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团公司与某游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管理上的混同,二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某游公司作为某团公司的关联公司,其辅助某团公司对入职司机进行上班打卡管理和工资结算及发放的情况并不影响某团公司是实际用工主体。本案中某团公司与陈某之间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情形,故确认某团公司与陈某在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某团公司偿还相应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应用人单位要求,同时向存在关联关系的多家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形。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各家单位之间经常互相推诿造成劳动者维权困难重重。劳动者在为多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发生纠纷时,要谨慎选择与其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人单位作为被告主张权利以保障自身权益。企业也应规范用工,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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