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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认为员工“内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5-01-18 10:04 · 人民法院报 · 221人阅读

原标题:超市认为员工“内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主题)

法院:超市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员工行为构成盗窃,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副题)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张文雯 王凯旋)员工将一袋猪板油从超市取出并交给他人,被超市视为构成“内盗”行为,但超市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因超市未能充分证明员工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故判决超市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万余元。

2023年3月22日清晨,周某作为某超市猪肉专柜的营业员,将一袋猪板油从超市内取出,并放到超市外的冰箱内。随后,在未完成付款流程的情况下,周某将商品带离超市并交给他人,但其当天中午以另一包猪皮、猪肉碎称量计价,并至收银台支付了相应价款。之后,超市先后两次约谈周某,并以周某涉嫌“内盗”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周某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了劳动仲裁。2023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判定超市需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362.96元。超市不服并提起诉讼。

原告超市认为,周某未付款且事先未报备,擅自将商品带出超市并交付给他人,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超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被告周某辩称,因顾客电话催促,且担心猪板油长时间存放在保鲜库会变质,才临时将其取出放到超市外面的冰箱内。由于工作繁忙加上价签不慎遗失,不得已才选择同等重量的物品代为称重,延误了付款时间。自己的行为并非盗窃,仅仅是操作流程不规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2日5时左右,周某将一袋猪板油从卖场台面取出,存放至超市外部的冰箱内,并在大约一小时后将其带离超市。13时左右,周某以一包重量为5.256千克的猪皮、猪肉碎称量并按照猪板油的价格计价到收银台支付了83.89元价款。2022年2月,超市曾发布相关规定,明确盗窃、偷吃、侵占公司财产的,将给予辞退处理,并应向超市全额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尽管超市提供了监控画面等证据,但周某的解释与客观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且更具有合理性。因此,法院认定超市举证不充分,作出的辞退处理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盗窃是与诚信这一基本价值观严重相悖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即便认定有小额盗窃行为,亦会对当事人构成否定性评价并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盗窃行为的认定应作审慎和严格的审查。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涉嫌盗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承担的举证责任应当更为严格。

本案中,从监控画面来看,周某将猪板油带离超市时并未遮掩,其作为工作十几年的老员工,理应知晓超市内外均设有监控摄像头,并清楚超市会通过监控进行监督。因此,从常理上分析,周某转移猪板油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的基本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超市足以解除合同的“盗窃”或违规行为。不可否认的是,周某违反了超市的基本交易流程,未付款而将商品带离且未报备,但事后其进行了补正,并已作出合理解释,也更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因此,虽然周某违反了超市规定,但综合其行为的全过程及后续补正措施,难以将其行为定性为盗窃。法院的最终判决既体现了对盗窃行为的认定应当审慎和严格审查的原则,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决定,尤其是对盗窃等严重行为的指控,用人单位应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同时,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劳动关系中,双方都应尊重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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