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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的新工作地点,可以不去吗?

2025-01-24 13:54 · 广西高院 · 147人阅读

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必然考量的因素。当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工作安排为准”,安排你去到一个新的工作地点的时候,是不是可以不去呢?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8年3月到2022年6月,在广西某连锁酒店工作,担任南宁片区的总经理,工作地点在广西南宁。劳动合同上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为“以实际分配为准”。

由于疫情原因,这个酒店的南宁分店经营遇到了困难,所以安排黄某去到柳州分店工作,工资待遇不变,因为黄某长期居住在南宁,去柳州工作离家比较远,所以拒绝了酒店安排的工作岗位。

因为在规定时间内黄某没有到岗位工作,酒店就以旷工为由,解除和黄某的劳动关系,黄某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广西某连锁酒店违法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裁决酒店支付赔偿金。

酒店不服裁决,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酒店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里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是“以实际分配为准”,这项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工作地点“以实际分配为准”这一合同内容是酒店事先单方拟定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于该格式条款直接排除了劳动者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所以应该认定无效。

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地点的时候是否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需要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取得劳动者的同意才能安排其他工作地点的岗位。所以,这个案件中,酒店没有与黄某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并且在黄某拒绝到新工作地点上班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连锁酒店支付原告即劳动者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031.4元。

法官提醒

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工作的场所,也是劳动者家庭生活与社会交往的依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约定地点应该具体明确。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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