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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吗? 法官这样说

2025-01-27 11:26 ·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181人阅读

劳动合同纠纷中,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有限,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其合法权益时常难以得到保障。当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劳动者该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看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

孜某通过微信名为“大桃子”的人对外发布的招工信息进入赵某经营的某机械加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微信名“大桃子”实际上系某机械加工厂经营者赵某的妻子陶某。后来孜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模具加工机械挤压到左手指受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孜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机械加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机械加工厂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并未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且孜某也未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上岗证、服务证、工号卡、出入证、健康证、银行工资卡等证据证实其与某机械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最终,判决某机械加工厂与孜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宣判后,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孜某与某机械加工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根据陶某与孜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显示陶某向孜某安排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某机械加工厂经营者赵某自认其妻子陶某亦参与某机械加工厂的经营,孜某在制作零部件时因模具加工机械挤压左手指受伤,即孜某在某机械加工厂的经营场所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属于某机械加工厂的业务组成部分,孜某接受某机械加工厂的管理,某机械加工厂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孜某,某机械加工厂经营者赵某向孜某发放了工资,即孜某与某机械加工厂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用工特征,遂判决孜某与某机械加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 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部分劳动者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留存的证据较少,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这里,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尽可能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付出劳动的证明,包括工作服、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条、考勤表、加班记录等证据,避免产生劳动争议后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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