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商调整工作内容及岗位时遭到职工拒绝 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辞退职工为何违法?
汪雯垭(化名)一直在公司从事税务顾问工作,当公司改变内设机构打算让她从事会计工作时,双方在工作岗位及工资报酬调整一事上未能协商一致。尽管如此,公司仍单方面对她做出调岗降薪的决定。
此后,公司以汪雯垭长达8个月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且存在辱骂公司领导、消极对抗工作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将她辞退,她则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
法院认为,公司可以合理调整汪雯垭的工作内容,但应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汪雯垭多次拒绝调岗后,公司单方降低其薪资标准构成违法。因公司提供的证据系双方就工作内容进行协商,并非对汪雯垭下达工作指令后被其拒绝,故公司的辞退理由亦不成立。1月21日,二审法院判决支持汪雯垭的主张。
公司提议调岗降薪
职工明确予以拒绝
2017年6月1日,汪雯垭入职公司,每月工资10500元,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21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6条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汪雯垭的工作能力,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汪雯垭应按公司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接受公司规章制度对工作成果的考核处理。
汪雯垭入职公司前的两段工作经历显示,其职务均为总账会计。公司招聘时以会计岗位将其招录,转正审批表记载其职位为会计,部门为专业部。实际上,她一直在公司从事税务顾问工作,所在部门为税务部,主要为客户公司提供税务筹划等相关税务咨询以及商务服务工作。2023年1月31日,公司将税务部及会计部合并为专业部。
2023年2月28日,公司监事王某给汪雯垭发微信“接下来你要接会计做账吗?”“我能保证的是,如果业务发展好了,还会第一时间考虑你的职业规划。”“现在公司业务不好,你有两个安排,最好的安排是你能从事一段会计工作,公司能维持住你目前的薪水。如果不行,只能执行‘项目星制度’降岗位,降薪。”对此,汪雯垭在微信上回复“公司正常在运营,调岗减薪是不是理由有些牵强?”并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邮件回复公司“我还是考虑决定不接手财务外包。”
2023年3月28日,公司给汪雯垭发送的邮件载明:“按照你完成的38颗星,对应岗位是‘助理’档,但考虑你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潜力,公司按照高一级别的‘顾问’档进行调整,薪资按照7000元/月执行。”汪雯垭回复:“我不同意公司的单方面减薪决定。”
2023年4月3日,公司向汪雯垭发送调岗调薪通知载明:“高级项目顾问全年要完成60至80颗项目星,你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完成38颗项目星,连续15个月未完成对应级别的岗位业绩要求,同时拒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外包服务工作,应给予调岗调薪。现决定将你调整为项目顾问级别,薪资待遇按照对应岗位的7000元/月执行,从2023年3月工资实施。”汪雯垭于同年4月7日回复不同意减薪决定。
职工遭遇无故辞退
要求给付经济赔偿
2023年8月31日,公司以汪雯垭“辱骂领导、消极怠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的良好团队精神,影响其他职工的工作热情”为由,对她发出辞退通知。
她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749.92元、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工资差额18499元。
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汪雯垭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工资差额17482.19元,对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她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汪雯垭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岗位一栏未填写,并主张她入职后从事税务顾问,所在部门为税务部。公司对她入职后的工作无异议,但亦提供劳动合同、转正审批表及职工信息登记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岗位一栏为会计,转正审批表载明汪雯垭的职位为会计,汪雯垭所学专业为会计学。汪雯垭对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岗位一栏不予认可,其余无异议。
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第8章规定:“拒不执行上级命令,不服从管理,不服从正常调动、分配”为严重过失,对于严重过失,公司可立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9章列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因个人原因导致客户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消极怠工,工作态度不积极、公司安排的工作2次以上(含2次)不能按时完成,对待同事、客户不团结、不友好、语言负面、恶语伤人、大吼大叫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汪雯垭提供的劳动合同,其岗位一栏为空白,但其入职后主要从事税务顾问工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合理调整汪雯垭的工作内容,安排其从事部分会计工作,但应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汪雯垭多次拒绝调岗后,公司单方调整其薪资标准,已降低了其收入,即使其在后续工作中存在工作态度不积极、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或不团结不友好等行为,也并非入职后的一贯作为,且公司未就汪雯垭存在上述行为提供充分证据,故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汪雯垭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查明的案情,一审法院公司支付汪雯垭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工资差额17482.19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43841.95元。
不能证明违纪事实
公司承担违法责任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其理由为汪雯垭虚报2023年1月份的项目奖金,因未获公司准许便心怀不满,并在此后的工作中产生比较激烈的情绪对抗,消极怠工、辱骂同事。公司因业务调整,将税务部和会计部合并成立为专业部。合并之后专业部必须做包括会计记账和税务商务服务在内的全部工作,公司需将汪雯垭的岗位从高级项目顾问调整为项目顾问岗位,且答应调岗后维持待遇水平,但汪雯垭拒绝。
公司称,汪雯垭的入职申请表、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和转正申请书均载明其工作岗位是会计,因此,公司对其进行调岗并无不当。而其存在两项严重违纪事实,一是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拒绝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且态度强硬。二是汪雯垭存在辱骂公司领导、消极对抗工作的行为。公司不得已才将其辞退。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以汪雯垭“辱骂领导、消极怠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破坏公司的良好团队精神,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热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就汪雯垭辱骂领导的事实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就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仅提供汪雯垭表示不愿意接手财务外包、不愿意接受公司安排的其他客户的聊天记录。鉴于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系双方就工作内容进行协商,并非公司对汪雯垭下达工作指令后被汪雯垭拒绝,故公司的解除理由亦不成立。
因公司解除与汪雯垭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应当向汪雯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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