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拒?法院判决:社保中心重审!
甘正忠一直从事铆工、焊工这样的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特殊工种,55岁时认为自己够得上提前退休的条件了,提交申请准备开启人生的新征程。不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他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够,没有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为由,对他提前退休的申请不予受理。甘正忠诉至法院。
申请提前退休遭拒
1985年8月,甘正忠毕业分配到柳州一家安装公司工作,从事铆工、探伤工工作。1994年2月1日,甘正忠被调到柳州市链条厂,从事焊工工作。
2021年4月12日,55岁的甘正忠认为自己达到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于是向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同年4月20日,社保中心向甘正忠发出《档案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他补交1994年12月至2001年4月劳动合同书文本、历年岗位工资原始表、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或其他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资料。
链条厂早在2000年就倒闭了,甘正忠无法找到上述材料。2021年7月27日,社保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甘正忠从事铆工的时间为1986年4月至1992年10月,累计6年7个月;从事焊工的时间为1994年10月、1998年9月至2000年10月,累计2年3个月,以上年限共计8年10个月,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甘正忠感觉很冤:“事实上,没有记载的时间段里我也一直在做焊工,只不过拿不出相应材料。1994年2月,我调到链条厂从事电焊工工作。直到2001年4月离开,我一直做电焊工。当时和我一起工作的同事可以证明。”
于是,甘正忠将社保中心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甘正忠申请证人康有乾、邹明高出庭作证,证明他在链条厂一直做电焊工。
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存争议
社保中心辩称,甘正忠人事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的史实材料不足,逾期未提交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史实材料,视为放弃补正,故中心认为他不符合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经审核,甘正忠2000年8月签订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是其人事档案中的最后材料。甘正忠从事铆工6年7个月,从事探伤工10个月,从事电焊工2年3个月。其中,铆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需累计从事满10年;电焊工属于有毒有害工种,需累计从事满8年;探伤工则不属于提前退休工种。
社保中心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危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甘正忠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足,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需要“男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经庭审质证,社保中心对甘正忠申请出庭的证人所做的证言不予确认,认为甘正忠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应以原始档案记载或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作为依据进行认定。
社保经办机构被判重新作出处理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会保险法第1条(立法宗旨)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民社会保险资格或待遇的认定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公民的社会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时应依法全面审查,既要防止违规领取保险待遇,也要保障每个符合条件的公民正确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存在一个不断规范健全的过程,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6月9日施行,机械地要求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初的职工原始档案中的特殊工种记载必须清楚、连贯、一致,不利于保护当时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合法权益。
甘正忠的人事档案与特殊工种有关的记载均体现在相关工资审批表中,每份工资表中载明的调整后的工资均与下一份工资表中载明的调整前的工资相吻合,说明甘正忠的人事档案具有连续性。社保中心摘自记载特殊工种的工资审批表中数个时间点中的呈报时间或审批时间,作为认定甘正忠从事特殊工种的起止时间点,导致记载特殊工种和非特殊工种两个工资审批表之间的时间段出现空白,既与工资审批表中审批的执行时间不一致,也不能合理解释每两份工资审批表之间存在的连续性问题。
社保中心审查甘正忠的特殊工种年限时,应根据其工资审批表的记载,结合当时相关行业相关工种的工资结构、工资标准以及人事档案规则等进行综合审查认定。社保中心对甘正忠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社保中心重新对甘正忠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作出处理。
社保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铁路运输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社保中心按规定为甘正忠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补发退休工资。(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评析
人事档案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职工养老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时的主要依据,对职工养老保险资格和待遇认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事档案一般由人事部门填写保管,职工一般接触不到自己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出现缺失、填写不规范等情况时,由职工本人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显失公平。
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公民的社会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时应依法全面审查,既要防止违规领取保险待遇,也要保障每个符合条件的公民正确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核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和待遇过程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从历史、现实、政策、社会影响等多因素周全考虑,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实现养老保险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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