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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产生用工纠纷是劳动关系吗?

2025-02-28 10:46 · 滕州法院 · 151人阅读

基本案情

山东某日用品批发部注册成立于2015年7月24日,经营者为董某。董某海于1956年2月2日出生,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于2016年5月10日入职董某经营的山东某日用品批发部一商铺从事保温瓶胆销售工作。2024年2月24日15时许,董某海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次日9时33分因抢救无效死亡。神某秀、董某相、董某华、董某凡系董某海第一顺位继承人。董某相向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董某相等人对该仲裁决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滕州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确认董某海自2015年7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与山东某日用品批发部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山东某日用品批发部承担。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神某秀、董某相、董某华、董某凡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之规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首先需要双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中,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法律规定劳动者主体资格主要体现为法定工作年龄的限定,即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中,董某海出生于1956年2月2日,入职山东某日用品批发部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已超过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且生前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董某海已经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作为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编写人:龙泉法庭 付瑜

编辑:王 悦

初审:王冬梅

复审:杜 维

来源:滕州法院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74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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