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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社保补贴工资,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了

2025-03-02 10:33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171人阅读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通过发放社保补贴工资的形式放弃缴纳社保,劳动者能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主张被迫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周某工资由基本工资、保险补贴、加班工资组成。周某入职后,科技公司每月向周某发放了保险补贴,但并未其缴纳社保。2023年4月,周某以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后,周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周某的请求。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系主动离职,且建立劳动关系时周某已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补贴。公司按合同每月发放了社保补贴,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周某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科技公司与周某约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保补贴,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科技公司未为周某依法缴纳社保,周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法院依法判决科技公司应按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科技公司最终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使双方约定或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的社保补贴,因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社保义务。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表面上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降低,但实际上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不仅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且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产生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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