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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员工支付工资,能否认定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2025-03-03 14:04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159人阅读

没签劳动合同,不在公司上班,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劳动关系成立吗?公司辞退要支付赔偿金吗?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某新能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与学校、医院、宾馆合作中央热水供应系统。汪某在该公司从事充值工作,无需坐班,工作内容为合作校区充值水卡。汪某入职以来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汪某购买社保,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每月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2023年2月,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微信通知汪某解除劳动关系,请汪某将相关工作转交给公司员工姚某。汪某表示同意,随后汪某将工作与姚某进行交接。

离职后汪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6800元,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3480元、养老保险损失34077.6元。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确认汪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汪某经济补偿金18000元,并部分支持了汪某的社会保险损失。

某新能源公司不服,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雇佣汪某从事水卡充值,工作时间不固定,双方形成的系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无须向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养老保险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新能源公司自成立起公司职工仅有三至四人,分别为电工、财务、充值。而汪某自2015年开始,即一直在该公司从事水卡充值工作,虽然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汪某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成果也与公司的经营息息相关,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通过短信对汪某分配工作任务,聊天时亦称汪某为“正式员工”,且提到了“年奖金”“老员工”“买保险”等,支付劳动报酬时称为“工资”,构成了对汪某的实际上的管理,汪某与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公司向汪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约,汪某同意,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为汪某缴纳社会保险,应赔偿汪某由此产生的失业保险损失及养老保险损失。因此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决新能源公司支付汪某经济补偿金18000元、失业保险损失20088元、养老保险损失13931元,合计52019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部分小微企业因为公司规模小、员工少,因此在人事管理、财务制度等相关管理上并不规范,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直接与员工发生经济联系就不是公司员工,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然而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员工按照公司安排进行工作,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会影响到员工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提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收集证据,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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