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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入职被“放鸽子”,空白期谁来担责

2025-03-05 11:37 · 上海黄浦法院 · 118人阅读

和新公司约定好入职时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却被放了“鸽子”,原来的工作已辞,新公司不愿担责,谁来承担空白期的损失?年后“跳槽季”来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诚信守约。

原告:

临时告知无法入职,新公司应当赔偿!

2021年,杨女士在招聘平台上看到了被告A公司正在招聘一名行政助理,有意跳槽的她联系上了人事并参加了面试。

5月11日,该名人事在微信上告知其通过了面试,并洽谈薪酬。杨女士特地询问了“是否有入职offer”,人事在微信中告知“直接来签劳动合同即可”。

由于对岗位和薪酬较满意,杨女士第二日便向原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到A公司处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岗位、入职时间和报酬。签订协议当日,由于公司称劳动合同需要走盖章审批流程,杨女士单方面签字后并未立刻拿到合同。

但令人措手不及的是,5月26日人事突然联系杨女士称该岗位配置已满,她无需入职。

“我之前来到贵公司签署过劳动合同,并因此和原公司提前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定于6月1日入职,仅剩3个工作日了突然告知我取消,接下来这段时间我都没有工作,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杨女士当即在微信质问人事,但并未得到明确答复。

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表示,公司战略规划发生了调整,所以取消了岗位,并承诺将给一个明确答复。但在沟通过程中,他经常性“消失”,不回微信。当杨女士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时,他表示拒绝。

因杨女士的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于是,她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

她面试的是B公司的岗位,与A公司无关

法庭上,李先生直接否认了A公司曾招聘过杨女士。他辩称:“杨女士的这个岗位是B公司的需求,之后B公司内部人员变动才致使她无法入职,与我们A公司无关,我们只是共用了一个招聘平台的账号。”

同时,A公司以杨女士面试地点是B公司地址、她接洽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B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义务,并称当时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也是B公司,但现原件已丢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招聘平台上的信息显示,发布招聘信息的主体为A公司,而杨女士也是通过A公司的账号与工作人员联系的,并且在沟通中工作人员均以A公司的名义与杨女士接洽。A公司与相关企业就如何管理运用账号所作的约定,杨女士无从得知。即使因公司关联等缘故,可能存在A、B两公司人员上的交集,但杨女士并不知晓招聘单位是B公司,也始终无意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杨女士因信赖A公司而从原单位离职,由于A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杨女士造成经济损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被告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杨女士1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虽然用人单位有自主招录员工并为其提供劳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也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或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充分考虑企业内部战略规划及岗位需求,对有意向的劳动者提前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主体、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条款是否完备,以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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