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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延长试用期的法律边界与责任承担

2025-03-05 14:37 · 张店法院 · 212人阅读

鲁法案例【2025】096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9日,于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平台运营中心总监,合同期3年,试用期至2023年2月28日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0元,转正后工资45000元。2023年2月26日,A公司就于某转正召开了转正述职会议。3月2日,A公司人力资源部发送《试用期转正评估结果通知》,决定将于某的试用期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3月29日,A公司向于某发送《通知》,载明“经评估认为,您尚未达到运营总监岗位的录用标准,故公司决定与您解除用工关系,解除日期2023年3月31日。”

于某申请劳动仲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于某与A公司自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一次性支付于某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45000元、2023年3月转正费差价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207元。A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请求不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A公司与于某约定试用期自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2月28日共计3个月,后单方决定将于某的试用期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这一行为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延长的期间不再属于法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A公司应向于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5000元及2023年3月转正工资差额1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A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于某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亦无证据证明解除的依据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于某与被告A公司自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某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45000元、2023年3月转正工资差额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207元;三、驳回原告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阶段。试用期对劳动合同双方均具有重要意义。对用人单位而言,通过试用期,可以验证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避免因“人岗不匹配”导致长期用工风险。试用期工资通常低于转正工资,可减少初期人力成本,若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对劳动者来说,也可以通过试用期考察用人单位,判断是否适合长期职业规划,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陷入不利的长期劳动关系。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法定权益,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赔偿。

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关系中平衡用人单位考察权与劳动者就业权的重要机制,但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的设定需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书面约定。试用期条款需明确载入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无效;2.期限法定限制。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年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3.禁止重复约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工资保护。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忽视了试用期期限、次数受法律严格限制的特性,而构成违法约定或者延长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具有“一次性”特征,延长试用期属于重新约定劳动关系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决定无效;用人单位单方延长即构成“二次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转正后工资为标准,按超期期间支付赔偿金;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后的总期限亦不可超过法定上限。

本案中,因错误理解试用期的法律性质,单方延长试用期并违法解除合同,A公司最终承担了赔偿金、工资补差等法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通过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和解除合同的强制性规定,纠正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用工不仅需关注实体权利义务,更需重视程序合法;对于劳动者,则需强化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成为用工乱象的受害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编写:胡 卿

来源:张店法院

编辑:马聪聪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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