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合同,公司也要双倍赔偿?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
若工作期间内一直未签劳动合同
被辞退后
能否按劳动法主张经济赔偿金?
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韩某于2023年5月入职甲公司工作。2023年11月,甲公司向韩某出示《劳动合同》一份,要求韩某签订。该合同封面所载日期及签订日期均为2023年5月,合同期限为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并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等进行约定。韩某自述因其多项权利未在合同中体现,故与公司领导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被甲公司违法辞退。甲公司称该合同系于2023年11月提交至韩某,但韩某不同意签订。
2023年12月,甲公司向韩某短信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韩某于2023年5月入职甲公司以来,甲公司多次催促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韩某一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将终止与韩某的劳动关系,请韩某于2023年12月前办理工作、物品的交接,结清工资,并办理社保的转移等离职手续。
起诉前,韩某以本案诉讼请求为仲裁请求,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审查后,于2024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万二千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韩某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时限内向本院起诉。甲公司未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辞退王某产生的经济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3年11月甲公司曾提出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韩某拒绝签订该份劳动合同。韩某称其被甲公司降职降薪在先,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系非法辞退。甲公司称因韩某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
第一,韩某2023年11月工资按照以往标准发放,并未明显降低;情况说明仅载明韩某及甲公司存在工资纠纷。故本院对其被降职降薪的主张不予采信。
第二,根据韩某与黄某的聊天记录,韩某至少有权处理甲公司普通员工的招聘、解除劳动合同、薪资等事宜,应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即使如韩某所述,黄某由甲公司直接管理并代为行使人事决定权,韩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黄某或甲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
综上所述,甲公司以韩某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韩某主张甲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甲公司于2023年11月向王某出示的劳动合同载明的日期为2023年5月,系倒签劳动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但韩某作为公司高管,负有人力资源管理职责,应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甲公司向其出具劳动合同后要求签订正确日期的劳动合同,故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韩某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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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晓妮
责编:高 弘
审核:陈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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