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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否免除通知工会的义务?

2025-03-14 11:19 · 重庆四中法院 · 135人阅读

基本案情

重庆某咨询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18日,营业范围为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咨询等,未设立工会。

2023年3月14日,张某与重庆某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重庆某咨询公司从事总监工作。

2023年4月23日,重庆某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张某,因张某未按公司文件要求提交汽车加油费证明材料,已被公司开除。

张某认为重庆某咨询公司以手机短信方式径行开除员工的行为,程序和实体上严重违法,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经劳动仲裁后,张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规定的立法旨意是如用人单位已经成立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尚未成立工会,可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充分保障职工权益。本案中,重庆某咨询公司在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径行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法,重庆某咨询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官寄语

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慎重行使其解除权,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先行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其通知义务,有可能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成立之风,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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