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调岗”自主权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8日,重庆某商业管理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重庆某商业管理公司指派张某某到彭水某能源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职责为物业管理岗。
2021年9月29日,彭水某能源公司因营运策略转变而撤销该物业管理岗位。
2021年12月30日,重庆某商业管理公司遂将张某某重新派至异地某项目工作,并要求张某某限期到岗,逾期未到岗按旷工处理,且没有提高张某某的职位待遇。张某某作出书面回复,表示无法接受重庆某商业管理公司单方作出的调岗安排,并拒绝到岗。重庆某商业管理公司遂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商业管理公司基于经营需要以及用工自主权可以单方调整张某某的工作地点,但仍应考量工作地点的变化给张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的实质影响及客观困难。由于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距离张某某实际居住地较远,重庆某商业管理公司调整张某某至异地岗位工作的行为属于变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重庆某商业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法律的基本目的是维护公序良俗,引导社会正能量。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约束的是劳资双方,并不是任何一方的“尚方宝剑”。用人单位如果“任性”滥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就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造成相应的损害。本案中,用人单位过度利用自身的管理权,在工作岗位被撤销后,通过异地调岗的方式变相增加劳动者从事工作的难度,该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属于典型的变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通过判决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企业正规化管理,建设依法管理、健康和谐的劳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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