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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职工近亲属提起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仲裁委能否受理

2025-03-19 09:29 · 中国劳动保障报 · 134人阅读

案件简介

2023年8月起,李某在A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23年9月15日,李某在前往该项目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李某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还未发放工资。李某之子因为亡父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父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予以受理。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死亡职工近亲属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能否受理?

仲裁委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受理这类申请。这是因为,劳动者的权利范畴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人身权,二是财产权。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事项属于人身权的范围。人身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主体享有,不能转让、继承或由他人代为行使,因此相应的请求权只能由本人行使。而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当由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作为当事人,否则存在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不应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予受理。这是因为,死亡职工近亲属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其目的不是为了主张人身权而是为了后续主张财产性权利。尤其是在工伤认定等争议中,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涉及工伤待遇等财产性权益的继承或主张,带有明显的主张财产性权利的动机,不首先解决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就不能对死亡劳动者生前的财产性权利予以处理。因此,应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参与确认之诉的权利,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故可予以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劳动者死亡后,其参与仲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随之消灭,但其权利可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行使,包括参与仲裁活动。若一律不予受理,与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初衷相悖。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依法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近亲属基于财产权可代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但规定了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而确认劳动关系系工伤认定的前提,这间接表明了近亲属为获取工伤待遇等财产权益,有权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基于财产性权利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可予以受理。

延伸思考

目前,上述两种观点在仲裁实务操作中均有体现,各地存在受理尺度不一致的情形。笔者认为,对死亡职工近亲属提起的确权之诉,在案件审查时,需重点关注申请人是否以获取财产性权利为目的。如果无法说明与财产性权利获取的关联性,或者其主张明显与财产权益无关,此类确权之诉还需谨慎处理。办案人员需根据现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权衡。只有通过严谨且全面的考量,才能作出公正合理的案件受理决定,确保仲裁实践既遵循法律原则,又能兼顾社会公平正义与情理法的统一。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缪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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