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驾驶公车在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
某在建工程项目因缺少相应的材料,项目部经理派材料员小A到项目所在地附近的县城建材城购买材料。当天15时,小A驾驶项目部的车辆与B和C两名同事到县城购买建材。采购完毕后已是18时许,因项目部副经理当晚在县城酒店举办生日宴会,小A与B、C3人未返回项目部而是直接驾车到相应酒店参加宴会。20时50分左右,又一同来到县城某KTV娱乐。21时40分左右,小A驾车(未饮酒)与B、C离开KTV返回项目部。车行至距项目部7公里处时,因大雾导致追尾事故,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小A等人为此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和支付工伤待遇的要求,而公司则以小A等人参加私人聚会属非工作原因,事故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为由拒绝了小A等人的诉求。请问小A等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算工伤。但这里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因为小A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并没有直接返回单位(项目部),而是参加了宴会和娱乐活动,之后在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期间的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或者说,他的返程路线是否属于合理的下班路线?这里的关键点在于,小A等人在完成采购任务后,是否属于“下班途中”,以及他的偏离路线是否合理。本案中,小A等人在完成采购后,参加了生日宴会和歌舞厅娱乐,这些活动显然属于私人娱乐,与工作无关;并且从采购结束到宴会开始之间的时间可能已经超出了工作时间的范围。返程时已经是23时40分,距离采购结束已经过去了好几个小时,且中间进行了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交通事故与当晚大雾有关,小A未饮酒,不存在违章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但是作为驾驶员,他未充分估计到大雾、夜间行车可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隐患,未做到安全行车,因此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综合来看,小A等人因为绕道进行私人活动,导致返程路线和时间超出合理范围,不能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进而无法认定为工伤。法条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六款,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但需满足:
1.合理时间: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的通常时间。
2.合理路线:往返的必要路线(允许合理绕道,如顺路买菜、接送子女)。
(山西工人报 文/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杜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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