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垫付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否返还?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某水产公司自2014年7月至2021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2月,杨某某自行缴纳上述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77421.69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840.34元、失业保险费2206.9元。杨某某请求某水产公司返还相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81468.93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某水产公司未给杨某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杨某某自行缴纳,对某水产公司应承担部分,某水产公司应返还给杨某某。故判决某水产公司返还杨某某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81468.93元,某水产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用工但不承认劳动关系、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保险体系。本案明确用人单位违法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可向用人单位追偿,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依法应承担部分和滞纳金,有利于引导企业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制度。
【法官提示】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要依法补缴并承担相应滞纳金,而且还有可能需要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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