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
扫一扫访问小程序
APP
首页 > 百科 > 劳动者在简历中虚构工作经历 法院判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在简历中虚构工作经历 法院判劳动合同无效

2025-04-05 09:35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233人阅读
陈某入职某健康公司时虚构在金某城公司担任项目经理的工作经历,虽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续签,后因挂靠证书签订劳务合同。法院认定陈某行为构成欺诈,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强调劳动者应遵循诚信原则,虚构信息导致合同无效,单位无需担责。
陈某入职某健康公司时虚构在金某城公司担任项目经理的工作经历,虽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续签,后因挂靠证书签订劳务合同。法院认定陈某行为构成欺诈,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强调劳动者应遵循诚信原则,虚构信息导致合同无效,单位无需担责。

  劳动者在简历中虚构工作经历,入职公司后,企业发现其存在简历造假的行为,是否可以主张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陈某向某健康公司投递简历,载明其最近工作3年为金某城公司项目经理;其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21年6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2021年8月,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均不变。2024年3月,某健康公司通知陈某解除劳务合同。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某健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某健康公司认为,2021年8月,陈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明确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新签《劳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且陈某从未在金某城公司入职,其虚构工作经历,属于欺诈,无权主张赔偿金。遂起诉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赔偿金。

  陈某辩称,因需要在案外人金某城公司处挂靠证书,在征得某健康公司同意后办理了相关手续,双方一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某健康公司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2018年7月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陈某与某健康公司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而在续签劳动合同不到两个月后,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均无变化,结合陈某提交的其与某健康公司人事专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签订该劳务合同是为了配合陈某在案外人金某城公司挂证而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能性较大,某健康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陈某与金某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有实际履行,故认定陈某与某健康公司自2018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陈某入职某健康公司时所填写的工作简历最为突出的就是在金某城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而陈某实际并未与金某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在挂靠金某城公司项目部之下的分包人处工作与担任金某城公司项目经理一职无论是法律关系、工作内容、管理水平等均不可同日而语,陈某的行为构成虚构工作简历的欺诈行为,因此,认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因陈某的欺诈行为而无效,某健康公司无须支付陈某赔偿金。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是维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都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理念。劳动者如实说明和披露相关信息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最低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出于入职目的而虚构工作经历或学历,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因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关系法律责任。本案中,陈某将在挂靠金某城公司项目部分包人处的工作经历杜撰为担任金某城公司项目经理的工作经历,构成欺诈,法院依法认定其与某健康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无效,某健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76158.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政府小程序查询
扫码查询当地社保办事小程序
Dynamic JFIF Image
Dynamic JFIF Image
查询结果示例
咨询社保AI助手
0/50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