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
扫一扫访问小程序
APP
首页 > 百科 > 非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非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2025-04-04 14:30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216人阅读
牟某与服饰公司因补签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牟某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合同签名非牟某所写,但其行为表明同意并自愿签订合同,故驳回双倍工资请求。案件强调审查劳动合同缔约过程的重要性,平衡劳资双方权益。
牟某与服饰公司因补签劳动合同产生争议,牟某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合同签名非牟某所写,但其行为表明同意并自愿签订合同,故驳回双倍工资请求。案件强调审查劳动合同缔约过程的重要性,平衡劳资双方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4日,牟某入职某服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某服饰公司所属的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A品牌担任导购,转正后被调入B品牌担任店长。

因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遗失,某服饰公司和牟某双方于2020年7月3日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其中试用期从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30日,根据某服饰公司工作需要,牟某从事导购岗位工作等。该劳动合同尾部有牟某签名捺印。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牟某对该签名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该签名并非牟某所写。

2020年7月3日,某服饰公司工作人员靳某通过微信向牟某发送合同一份,要求牟某将合同签字后连同本人签字捺印的照片一并邮寄回某服饰公司,牟某回复靳某次日将合同寄回。2020年7月8日,牟某将合同邮寄至某服饰公司,并通过微信告知靳某其将合同签字邮寄,同时向靳某发送快递单照片,后又通过微信向靳某发送其在涉案劳动合同上捺印的照片。牟某认可照片上是其本人。

牟某于2020年9月4日离开某服饰公司,后牟某向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65.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9473元、工资1730元以及申请笔迹鉴定的鉴定费2000元。仲裁裁决未支持牟某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牟某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焦点

某服饰公司应否支付牟某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要旨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牟某与某服饰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8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寄回时间进行沟通,有2020年7月8日快递单予以佐证。后牟某通过微信向某服饰公司发送其在劳动合同上捺印的照片,该照片显示的内容与某服饰公司收到的劳动合同的最后一页内容一致,其向某服饰公司发送该照片的行为足以令人确信其知晓并自愿签订涉案劳动合同。同时证人韩某证实双方在微信中提及合同的时间系某服饰公司与其员工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且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拍照以确保签订的真实性。

对于在微信中提及的合同,牟某主张邮寄的是盘点合同和督促及保障业绩达成合同,但自认没有证据证明,后又提出其对所有签名及捺印的材料统称合同,但对于其自己发送给某服饰公司的照片,牟某却自称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材料,与生活常理不符,牟某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某服饰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

根据某服饰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牟某捺印照片、证人韩某的证言等,可以确信某服饰公司主张的其与牟某补签了涉案劳动合同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牟某与某服饰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牟某不应当享受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服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251.64元;

二、驳回牟某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39473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牟某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鉴定费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牟某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牟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此即为二倍工资罚则。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进而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况,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频现;其中,个别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谋取二倍工资的现象也客观存在。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仍应对用人单位科以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在实务中存在广泛争议。

一、法院审理的角度

个别劳动者利用二倍工资罚则谋取不当利益,不仅违背该罚则的立法本意,而且容易引发非议,动摇二倍工资罚则的民意基础,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只有全面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缔约过程,合理界定和衡量双方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才能正确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平衡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具体而言,应根据缔约过程的不同情况作以下区分:

1.劳动者明确表示同意签订特定的劳动合同,且以其行为致使用人单位误认劳动者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缔约过程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该情形:一是劳动者明确表示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同意的意思表示针对特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三是劳动者的行为足以致使用人单位误认劳动者已签订该特定劳动合同,四是用人单位对误认没有过错。

本案中,牟某劳动合同上的签字虽非其本人所签,但其明确表示同意签订该劳动合同,且以拍摄签字照片、邮寄合同的行为致使某服饰公司相信牟某已签订该劳动合同,故本院判决驳回牟某关于二倍工资的请求。

2.劳动者口头同意但实际拖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停止用工,否则仍须支付二倍工资。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往往以需要详细审阅劳动合同文本、需要考虑或与家人商量等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是通过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确保该目的能够实现,用人单位所负义务应是确保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完成,而不仅仅是启动劳动合同缔约过程。因此,用人单位面对此种情形时,必须在终止劳动关系或促成劳动合同签订之间择一为之,而不能听之任之、继续用工。

3.劳动者同意签订特定劳动合同,但实际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对代签存在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过错的,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事前同意或事后认可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仍应支付二倍工资。此情形下,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发送签字照片或提交签有其姓名的劳动合同文本,均可认定劳动者认可他人代签。

综上,针对非本人签字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劳动者存在过错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法院在考量是否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时,不能拘泥于对劳动合同文本的形式审查,而须将劳动合同的缔约过程纳入审查范围,综合分析研判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履职尽责情况。

二、规避风险的角度

1.对于用人单位,跨区域经营的用人单位与不同区域经营网点的劳动者采用邮寄方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降低劳动合同签订成本,但由此带来的风险也应加以注意。一方面,用人单位要增强管理意识,强化非面签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最好能够在沟通过程中对劳动者同意签订特定劳动合同进行二次确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增强证据意识,议定劳动合同的过程应全程留痕,协商指向的劳动合同应具有特定性,协商过程中的用词应明确、规范、具体,审慎使用简称、统称,并尽可能通过视频、照片对签字情况进行记录,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带有身份认证功能的劳动合同网签平台。

2.对于劳动者,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理应为劳动关系双方所恪守。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利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瑕疵谋取不当利益,更不能假意签订劳动合同骗取二倍工资赔偿。否则,不仅无法获得赔偿,还有可能涉嫌欺诈受到法律制裁。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76337.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政府小程序查询
扫码查询当地社保办事小程序
Dynamic JFIF Image
Dynamic JFIF Image
查询结果示例
咨询社保AI助手
0/50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