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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不停变化、工作时间时续时断、工资报酬时有时无 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为何获得支持?

2025-04-21 10:31 · 劳动午报 · 136人阅读
A公司与员工王澄因工伤认定引发劳动关系争议。A公司主张双方为临时性民事关系,而非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然而,法院查明A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安排王澄工作并管理,且王澄的劳动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与员工王澄因工伤认定引发劳动关系争议。A公司主张双方为临时性民事关系,而非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然而,法院查明A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安排王澄工作并管理,且王澄的劳动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环保设备制造、加工、安装,王澄(化名)经常根据该公司安排为客户进行设备安装工作。可是,当他在施工中负伤准备认定工伤时,该公司却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双方产生争议。

庭审中,A公司主张其与王澄之间系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是王澄从事的工作是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不具有劳动关系的长期、持续、稳定特征。再者,王澄无需考勤上班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劳务报酬的发放虽然相对平衡连续但这是双方约定的结果,若没活干就不予发放。

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安排王澄的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且与王澄核对工时、发放工资,王澄从事的劳动内容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A公司与王澄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据此,二审法院于4月18日判决确认双方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

职工申请劳动仲裁

“我于2020年2月22日入职A公司,接受A公司的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工作。”王澄说,在A公司股东、时任法定代表人邹某与他共同存在的名为“A公司”的群聊中,A公司对他的工作安排可以细化到几点钟到哪里工作、几点钟吃饭、什么时候工作、什么时候休息,工作场地也受A公司安排。

“A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环保设备制造、加工、安装,其公司职工的大部分工作内容是为购买A公司设备及建材或者其他装潢材料的客户进行安装工作。”王澄说,除在A公司工作外,他还依据A公司的指示安排到其他工作场地工作,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服务。

2024年6月18日,王澄在施工中意外受伤。由于A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当他提出认定工伤时,A公司明确予以拒绝并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庭审中,A公司主张其与王澄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是从工作内容上看,其与王澄不具有劳动关系的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而是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从工作时间上看,其与王澄不具有劳动关系严格的上下班时间考勤管理,王澄可以随意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从劳动报酬发放上看,劳动关系的工资是固定日期发放的,且工资数额是相对平衡连续的,而王澄的劳务报酬支付是由双方约定的。从人身关系隶属上看,其与王澄不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特征,而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若认定与王澄存在劳动关系,就会出现王澄为他人工作未得到报酬却让A公司支付的现象,有失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此外,A公司承认王澄为其他单位工作的事实,但称这是基于A公司的居间行为为承包商C公司工作。因A公司既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也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若认为王澄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王澄与A公司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6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双方各自举证

案件事实得以显现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澄提交的其与时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1月3日5点,邹某通知王澄、吴某等人早上去某单位安装设备,早餐买到厂里,要带行李。2023年1月19日晚,邹某通知王澄、吴某等人明天早上6点半出发;同年3月5日,邹某通知大家明天还是休息,不能上班,等园区通知;同年3月18日,邹某通知大家明天上班;同年9月17日,邹某通知王澄等人明天去帮刘某干活,吴某等人去范老板厂里干活;同年9月22日,邹某通知吴某、王澄去朱总厂里干活;同年12月21日,邹某通知王澄等人把工时整理出来。2024年1月4日,邹某在群里发送文件“2023年工人工时”,让王澄、吴某等人看一下;同年5月18日,邹某通知王澄、吴某去苏某店里干活;同年6月12日,邹某通知明天早点做早餐,早上7点邹某到住宿处接吴某、王澄;同年6月16日,邹某通知王澄、吴某等人明天去外地干活,带好衣服住在外地。

邹某认可王澄的出工时间和工作时长,并于2024年1月19日以A公司名义向王澄转账20980元。同年6月1日,王澄询问邹某没付的2万元什么时候能付,邹某未答复。

A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显示,邹某、周某、龚某参加2024年6月18日高空坠落事故的整改讨论会,其中备注项目经理邹某、总经理周某、安全员龚某均为B公司工作人员。邹某发送给周某的两份开庭通知照片显示,被通知人分别为A公司、C公司,通知事由为王澄等2人与两家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

此外,C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自由劳务者王澄于2023年2月14至3月11日在我方承接的安装风管项目施工,工资为每天280元,工时25天。”同日,C公司出具《劳务居间委托确认书》,载明:“兹确认委托人于2024年6月委托A公司居间介绍安装工为委托人提供安装劳务。王澄、吴某等人员至委托人处提供的安装劳务,二人在委托人处提供劳务时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劳务报酬与A公司无关。”经查,C公司2016年11月11日成立,2024年10月17日注销,股东为周某。

劳动用工特征明显

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庭审中,A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由C公司承包,A公司只是居间方。对此,B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当庭陈述并不知道C公司,只与A公司进行过合作。从王澄陈述及周某与邹某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周某也在A公司或邹某处工作,双方间存在款项往来,但无法证明B公司与C公司有建立承包关系的合意。本案中,邹某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安全事故会议,一审法院认为,若其只是居间方,该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

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C公司出具的《劳务居间委托确认书》,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确认书是在邹某虚构仲裁案件的情况下出具的,距离王澄发生伤害事故已经二个月之久,确认书中虽然有涉案事故与A公司无关的表述,但与审理查明的情况不符,一审法院对该确认书中记载的内容不予采纳。

根据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邹某对王澄的工作及休息时间进行安排,为王澄提供食宿,邹某也会安排王澄等人至其他场所工作。即便如A公司主张的王澄在多家公司工作,也是基于邹某的安排,并非王澄的自主选择,这与邹某与王澄核对工时时会将王澄为其他单位服务的工时一并计入的情况相吻合。

结合邹某对王澄进行工作安排并进行管理,与王澄核对工时、发放工资,王澄从事的劳动内容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A公司与王澄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一审法院对A公司请求不确认与王澄的劳动关系不予支持。因王澄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裁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A公司与王澄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一审中陈述王澄与C公司有关系,为C公司工作,案涉工程是C公司的项目,A公司只是居间方,在二审中又否认该说法,称A公司与王澄之间实际为劳务关系。该陈述前后矛盾,且缺乏证据佐证,难以采信。此外,案涉工程由A公司承接,工程预付款亦由A公司收取,A公司安排王澄至项目干活,负责统计王澄工时并据此发放劳动报酬,故双方在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等方面已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予以采纳。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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