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
扫一扫访问小程序
APP
首页 > 百科 > 河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

河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

2022-09-07 15:43 · 河北人社 · 1863人阅读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任务目标,防范经办风险,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更加方便高效快捷的经办管理服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号)、《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冀人社规〔2022〕4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任务目标,防范经办风险,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更加方便高效快捷的经办管理服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号)、《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冀人社规〔2022〕4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任务目标,防范经办风险,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更加方便高效快捷的经办管理服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强化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号)、《河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冀人社规〔2022〕4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服务理念和要求】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经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要求,遵循省市联动、方便快捷、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运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社保平台)、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人社平台),推动更多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冀时办”,在参保登记、权益服务、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全省通办。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开展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以下统收统支框架内,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社保机构)与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社保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社保机构)、县(区、市)社保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经办机构)之间业务联动统筹管理、风险管控等。

第四条【经办模式】社保机构按照“全数据共享、全服务上网、全业务用卡”要求,依托国家社保平台、省人社平台,实行全省统一的综合柜员制经办服务模式,加强社保机构人员队伍能力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行动,线上线下并行办理,全面推行“免跑即领”“免证即办”“免登即办”经办新模式,推动业务经办数字化转型,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一、受理条件与规则

(一)登记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划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编制机关管理的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原则,依法在纳税地社保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二)登记规则与原则

用人单位已经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监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手续,并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保机构即视其为已办理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在市监部门实行“多证合一”前成立的,可到纳税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大厅或社保机构经办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经办大厅)临柜线下或通过登陆省人社平台线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规程实施后,用人单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省人社平台同步登记,在省级社保机构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属地参加失业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规程第六条关于登记原则的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其非编人员原则上在同一社保机构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在纳税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限于事业单位)参保登记。以“机关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名义开设养老保险企业户、失业保险企业户、工伤保险企业户。

(三)登记内容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所属行业、行业风险类别、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单位电话、主管部门、单位地址;

2.法人名称、法人身份证号码、专管员姓名、专管员身份证号码、专管员手机;

3.收款开户银行、收款银行网点、收款开户户名、收款开户账号;

4.参保登记险种、参保登记时间。

本规程实施后,新参保的企业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信息适用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险种共享。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应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一致。

二、经办流程

(一)通知办理补充登记 

社保机构通过市监部门“一窗通”平台收到用人单位登记共享信息后,业务受理部门通过短信告知单位社会保险编号,并要求限期登陆省人社平台或到纳税地经办大厅线下补充单位登记信息,同时办理初次工伤保险费率厘定、职工参保登记、初次缴费核定等事宜。

(二)开通网报系统

用人单位申办人登陆省人社平台,填写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基本信息实名注册后,免费开通省人社平台单位网报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账号,绑定CA数字证书。

用人单位可到经办大厅,由大厅引导人员介绍工作流程,帮助其免费开通网报系统账号,绑定CA数字证书。

(三)填报登记信息

用人单位通过网报系统自行完成参保登记信息填报申请。系统自动校验其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

同一信息已存在参保登记记录的由社保机构核实后办理,参保登记内容优先从省人社平台共享、协同的数据库中抓取,未抓取到的内容由参保单位填报,保存后同步推送至省人社平台基础数据库。

(四)确定参保状态

社保机构在系统办理完参保登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确定单位参保险种和参保时间。

(五)工伤保险初次费率厘定

社保机构根据市监部门同步推送第一项至第三项主营业务类型作为主营行业(经营)类型,系统自动选择其中行业风险等级最高的业务类型,作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并以此为基础厘定工伤保险初次费率。

用人单位线下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中选择主营业务类型(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工判断其中行业风险等级最高的业务类型,作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并以此为基础厘定工伤保险初次费率。

(六)职工参保登记(参保恢复)

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参保恢复)业务。

(七)初次缴费核定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业务。其中:新成立的单位,按照申报上月或当月实际参保登记(参保恢复)人数和上月或当月实际发放工资进行缴费申报。存在上一年度工资的单位和职工,按照本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先行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八)传递税务部门

社保机构通过社会保险费共享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社税平台”)将参保单位参保登记和征缴信息实时传递至税务部门。

三、其他业务处理

(一)增加参保险种

社保机构通过系统发现参保单位存在选择性参保,启动增加参保险种业务,并通过网报系统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用人单位限期登陆省人社平台线上或到经办大厅线下申请办理增加参保险种业务。

本规程实施前,已经办理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登记的企业单位,应在本规程实施后一年内,到纳税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社保机构将有关信息传递至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机构,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本规程实施前,已经办理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信息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在应在本规程实施后一年内经与单位核对,调整一致。  

(三)本规程实施前,已经随集团(系统)企业参保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形由参保单位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按集团(系统)参保。继续按集团(系统)参保的,社保机构核实后做好系统登记信息标识。

四、事项管理

此事项属于打包服务事项,具体包括:国家服务事项(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参保登记)、省服务事项(参保登记管理(参保险种增加)、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内部管理事项(参保登记管理(参保险种增加)、费率管理(工伤保险初次费率厘定))。

办理形式:线上、临柜。

本业务实行二级审核,1日内限时业务。

出现风险管控清单目录编号001、002情形,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003情形,纳入事后稽核检查范围。

在系统设计时可将工伤保险初次费率厘定、参保险种增加包含在单位参保登记业务模块中。

五、风险管理

(一)部持卡库中没有该法人信息的触发

系统提示“部持卡库中未查询到该单位法人信息”,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风险等级:低 

(二)法人疑似死亡的触发

系统提示“部持卡库中查询法人疑似死亡”,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风险等级:高

(三)单位存在选择性参保的触发

系统提示“单位没有参加XX险种”,纳入事后稽核检查范围。

风险等级:中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一、受理条件与规则

(一)登记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编制机关依法登记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工伤保险,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事业单位按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口径参加失业保险。

(二)登记规则与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编制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原则上按照财政供款级次对应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同时办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限于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其中中央属、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社保机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在市级社保机构参加失业保险(限于事业单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市级社保机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限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县级社保机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限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三)登记内容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所属行业、行业风险类别、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单位电话、主管部门、单位地址;

2.法人名称、法人身份证号码、专管员姓名、专管员身份证号码、专管员手机;

3.收款开户银行、收款银行网点、收款开户户名、收款开户账号;

4.参保登记险种、参保登记时间。

二、经办流程

(一)登记预审

社保机构通过协同平台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比对,核实单位性质,通知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二)开通网报系统

机关事业单位申办人登陆省人社平台,填写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基本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后,免费开通网报系统账号,绑定CA数字证书。

机关事业单位可到经办大厅,由大厅引导人员介绍工作流程,帮助其免费开通网报系统账号,绑定CA数字证书。

(三)填报登记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通过网报系统自行完成参保登记信息填报申请。系统自动校验其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唯一性,同一信息已存在参保登记记录的由社保机构核实后办理;参保登记内容优先从省人社平台共享、协同的数据库中抓取,未抓取到的内容由参保单位填报,保存后同步推送至省人社平台基础数据库。

本规程实施后,新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信息适用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全险种共享。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应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一致。

(四)确定参保状态

社保机构在系统办理完参保登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确定单位参保险种和参保时间。

(五)工伤保险初次费率厘定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类型,系统自动厘定工伤保险初次费率。线下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机构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类型,厘定工伤保险初次费率。

(六)传递税务部门

社保机构通过社税平台将参保登记信息实时传递至税务部门。

三、其他业务处理

(一)参保险种增加

社保机构通过系统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存在选择性参保的,启动增加参保险种业务,通过网报系统或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关事业单位限期登陆省人社平台线上或到经办大厅线下申请办理增加参保险种业务。

(二)调整参保地

本规程实施前,因历史原因形成机关事业单位不同险种参保登记,特别是失业保险参保地与本条登记规则不一致的,单位确需调整参保地的,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省内成建制划转业务。

四、事项管理

此事项属于打包服务事项,具体包括:国家服务事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省服务事项(参保险种增加)、内部管理事项(参保登记管理(参保险种增加)、费率管理(工伤保险初次费率厘定))。

办理形式:线上、临柜。

本业务实行受理二级审核,1日内限时办结。

出现风险管控清单编号001、002情形,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003情形,纳入事后稽核检查范围;004情形,发现即中断业务。

五、风险管理

(一)部持卡库中没有该法人信息的触发

系统提示“部持卡库中未查询到该单位法人信息”,补充材料重新申报,系统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

风险等级:低 

(二)法人疑似死亡的触发

系统提示“部持卡库中查询法人疑似死亡”,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

风险等级:高

(三)单位存在选择性参保的触发

系统提示“单位没有参加XX险种”,纳入事后稽核检查范围。

风险等级:中

(四)编制机关数据库没有参保单位信息的触发

系统提示“参保单位疑似非机关事业单位”,发现即中断业务。

风险等级:高

第七条【单位登记信息变更】

一、受理条件与规则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和参保缴费信息需要变更维护,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或到经办大厅办理单位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开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关键信息变更的;

(二)单位第一项至第三项主营业务类型发生变化的;

(三)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信息中非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

(四)单位参保险种、参保日期等参保信息需要维护的;

(五)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流程

(一)第一、二种情形

参保单位应先到市监部门办理单位登记信息变更手续。社保机构通过协同平台查验到参保单位登记信息与市监部门单位登记信息不一致时,业务受理部门通过网报系统或短信通知参保单位限期通过网报系统或到经办大厅办理单位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开户信息、主营业务类型为单位关键登记信息,属于市监部门管理事项。参保单位未到市监部门办理单位登记信息变更手续前,直接申请在社保机构修改单位登记关键信息的,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二)第三种情形

参保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线上自助修改或到经办大厅办理单位登记非关键信息变更业务。

(三)第四、五种情形

参保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线上提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或到经办大厅办理参保信息维护申请业务。

三、事项管理

国家服务事项、内部管理事项(参保登记管理(登记信息变更))。

办理形式:线上、临柜。

第一、二、四、五种情形修改信息设定为关键信息修改,其中:第一、二种情形需先到市监部门办理单位登记信息变更手续后,实行一级审核,即时办结;第四、五种情形实行三级审核,3日内限时办结。

第三种情形修改信息设定为非关键信息修改实行一级审核,即时办结。

出现风险管控清单编号005情形,增加复核级次,纳入事后稽核;006、007、008情形,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009情形,发现即中断业务。

四、风险管理 

(一)单位参保时间变更的触发

系统提示“单位参保时间变更存在业务风险”,增加复核级次,纳入事后稽核。

风险等级:中

(二)法人库中不存在单位正常信息的触发

系统提示“法人库中不存在单位正常信息”,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

风险等级:低

(三)部持卡库中没有该法人信息的触发

系统提示“部持卡库中不存在该法人信息”,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

风险等级:低

(四)法人疑似死亡的触发

系统提示“部持卡库中查询法人疑似死亡”,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

风险等级:高

(五)收款开户户名修改后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触发

系统提示“收款开户户名与单位名称不一致”,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

风险等级:高

第八条【单位参保暂停】

一、受理条件与规则

参保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需对参保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核算的,向社保机构提出单位参保暂停业务:

(一)破产改制情形

1.参保单位进入依法破产程序的;

2.参保单位按照相关政府或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合并、分立情形的;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被批准撤销、解散的。

(二)成建制划转情形

1.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更,需要随主管部门或集团参保的;

2.单位在省内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地不一致,需要变更社保机构的;

3.单位纳税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保机构的。

(三)行政区划调整情形

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调整,需要省内成建制批量变更社保机构的。

(四)其他政策规定的情形

二、工作流程

(一)第一种情形

1.申请

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线上或到经办大厅提出单位参保暂停业务申请,并上传有关依法破产、分立、合并、被批准撤销、解散等改革相关文件。

2.固化数据

社保机构受理后,通过系统检查参保单位参保状况,停止办理该单位所有业务,于当日固化参保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等相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所有数据。

3.业务处理

固化数据后,在业务系统中将参保单位暂停缴费状态记为参保暂停状态。

(二)第二种情形

1.申请

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线上或到原参保地经办大厅提出单位参保暂停业务(成建制划转)申请。

2.固化数据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受理后,通过系统检查参保单位参保状况,停止办理该单位所有业务。固化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退休人员等相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所有数据。

3.业务处理

固化数据后,在业务系统中将参保单位暂停缴费状态记为参保暂停状态,系统生成《单位成建制划转信息表》。

(三)第三种情形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对需要成建制批量划转的单位提出名单,通过系统检查参保单位参保状况,停止办理该单位所有业务。固化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退休人员等相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所有数据。在业务系统中将参保单位暂停缴费状态记为参保暂停状态,系统生成《成建制划转单位一览表》。通过系统向新参保地(行政区划调整后)社保机构传递《成建制划转单位一览表》。

此情形属于内部管理事项,省内成建制批量划转无需参保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

(四)其他情形

社保机构发现参保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办理参保暂停业务的,通过网报系统或短信告知参保单位,限期通过网报系统或到经办大厅办理单位参保暂停业务。

逾期没有办理的,社保机构业务受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受理部门)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在系统中将参保单位暂停缴费状态记为参保暂停状态。

三、其他业务处理

参保单位和人员处于参保暂停状态,一般不允许单位和职工进行补缴,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除外。

四、事项管理

省服务事项,内部管理事项(参保登记管理(参保暂停))。

办理形式:线上、临柜。

第一、二种情形实行二级审核,1日内限时办结。

第三种情形实行免申报。

第四种情形实行一级审核,即时办结。

第九条【单位参保暂停恢复】

一、受理条件与规则

(一)破产改制情形

参保单位按照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办理单位参保暂停业务后,根据需要向社保机构提出单位参保暂停恢复业务申请。

(二)成建制划转情形

参保单位按照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办理单位参保暂停(成建制划转)业务后,向社保机构提出单位参保暂停恢复(成建制划转转入)业务申请。

(三)行政区划调整情形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批量进行单位参保暂停恢复业务处理。

二、工作流程

(一)第一种情形

1.申请

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线上或到经办大厅提出单位参保暂停恢复业务申请。

2.业务处理

社保机构受理后,通过系统检查单位参保状况,在业务系统中将参保单位参保暂停状态恢复为暂停缴费状态。

(二)第二种情形

1.申请

由参保单位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成建制划转申请。

2.业务处理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受理后,通过系统检查单位参保状况,在业务系统中将参保单位参保暂停状态恢复为暂停缴费状态,同步调整划转单位所属社保机构管辖关系。

(三)第三种情形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根据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参保单位名单(编号),在业务系统内批量将参保单位参保暂停状态恢复为暂停缴费状态,同步批量调整划转单位所属社保机构管辖关系。

三、其他业务处理

参保单位和人员处于暂停缴费状态,允许办理单位和个人补缴业务。

四、事项管理

省服务事项、内部管理事项(参保登记管理(参保恢复)。

办理形式:线上、临柜。

第一、二种情形实行一级审核,即时办结。

第三种情形实行免申报。

第十条【单位参保注销】

一、受理条件与规则

(一)受理条件

参保单位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办理单位参保暂停业务后,需要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同步向社保机构提出单位参保注销业务申请。

(二)注销规则

1.单位需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单位不存在未安置的1-4级工伤伤残职工。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线上或到经办大厅提出单位参保注销业务申请。

(二)受理

社保机构受理后,通过系统检查单位是否存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代转金,是否存在未安置的1-4级工伤伤残职工,是否存在本单位职工未办理完的业务,单位状态是否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确认单位状态处于暂停状态,职工处于暂停状态或缴费中断状态。

(三)业务处理

将职工与单位进行参保分离业务处理,在业务系统中将参保单位参保暂停状态记为参保注销状态。

三、事项管理

国家服务事项。

办理形式:线上、临柜。

本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在3日内限时办结。

出现风险管控清单编号010、011、012情形,发现即中断业务。

四、风险管理

(一)单位存在欠费的触发

系统提示“存在欠费信息”,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

风险等级:高

(二)单位存在尚未办结业务的触发

系统提示“单位存在尚未办结的业务”,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

风险等级:高

(三)单位存在1-4级伤残职工的触发

系统提示“单位存在1-4级伤残职工”,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

风险等级:高

第十一条【职工参保登记(职工参保恢复)】

一、受理条件与规则

(一)登记对象

符合本规程第五、六条规定范围的单位职工。

(二)参保登记规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口径,办理失业保险(限于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非编制人员

按照本规程第五条规定完成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其机关事业单位非编人员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口径,办理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登记。

3.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省内用工的,在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参保。劳务派遣公司省外用工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

二、登记内容

(一)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变更类别、户口性质、个人身份、手机号码、邮寄地址;

(二)参加工作日期、首次参保时间、参保险种、当地参保时间。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线上或到经办大厅提出职工参保登记(职工参保恢复)业务申请。

(二)企业职工业务处理

社保机构受理后,通过平台系统与部省联动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查询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先行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同步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1.我省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在外省没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直接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2.我省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查询到参保人员在外省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缴费状态的,直接进行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并在系统内进行外省职工参保标记。

上述两种情形,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系统同步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3.查询到参保人员在外省存在企业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部省联动机制提示新参保地暂停办理本地参保登记。

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外省存在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应先行办理外省参保缴费中断业务或承诺不存在重复缴费情形后,再向新参保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同时按照本条上款规定作出标识、提示等。

4.系统查询到参保人员在我省已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并处于参保暂停状态或中断(暂停)缴费状态的,不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恢复业务。

5.系统查询到参保人员在我省已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并处于缴费状态,业务系统需提示暂停办理本地参保恢复业务。

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我省异地存在正常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关系,应先行办理我省异地参保缴费中断业务或承诺不存在重复缴费情形后,再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恢复业务业务。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业务处理

1.核验身份

社保机构受理后,优先通过协同平台与编制管理系统、工资系统数据库、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数据库等进行数据比对,核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在未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情况下,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上传)相关材料。

2.分类处理

通过平台系统在全省范围内查询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并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参保登记。

(1)系统未查询到参保人员在本省存在失业保险关系的,直接进行失业保险登记。

(2)系统查询到参保人员在本省已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并处于参保暂停状态或中断(暂停)缴费状态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恢复业务。

(3)系统查询到参保人员在我省已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并处于缴费状态,业务系统需提示暂停办理本地参保恢复业务。

(四)持卡库数据同步

通过平台系统与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社保持卡库”)进行数据比对,调取参保人员社保卡信息,确保参保登记(参保恢复)人员登记事项与社保持卡库人员基本信息同步一致。

四、其他业务处理

与我国签订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协定国家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的三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五、事项管理

国家服务事项(职工参保登记)、内部管理事项(人员参保登记管理(参保恢复))。

办理形式:线上、临柜。

本业务实行一级审核,即时办结。

出现风险管控清单编号013、014、015、016情形,发现即中断业务;017情形,系统做标记;018、019、020、021、022情形,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为了便于业务操作,参保恢复(内部服务事项)在系统设计时,可包含在参保登记业务模块中。

六、风险管理

(一)疑似死亡的触发

系统提示“该人员在持卡库中为标记已死亡状态”,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

风险等级:高

(二)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含外省)的触发

系统提示“该人员已经享受退休待遇不得再次参保”,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

风险等级:高

(三)存在失业保险参保状态(含外省),再次办理参保登记的触发

系统提示“该人员失业保险某某地处于参保状态”,发现即中断业务。

风险等级:高

(四)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含外省),作为职工身份办理参保登记的触发

系统提示“该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发现即中断业务。

风险等级:高

(五)在其他省份存在暂停参保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系统提示“该人员跨省存在失业保险缴费信息,提示职工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自动对该人员进行标记,记录其他省份存在社会保险关系。  

风险等级:低

(六)职工参保恢复缴费月份已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含外省)的触发

系统提示“职工参保恢复缴费月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补充材料重新审核,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风险等级:中

(七)参保登记人员年龄小于16周岁的触发

系统提示“登记年龄小于16周岁”,补充材料重新审核,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风险等级:中

(八)参保登记人员年龄大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触发

系统提示“登记年龄大于法定退休年龄”,补充材料重新审核,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风险等级:中

(九)部持卡库中没有该参保登记人员信息的触发

系统提示“部持卡库中未查询到该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补充材料重新审核,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风险等级:高

(十)存在违规领取失业待遇未退回的触发

系统提示“参保职工存在违规领取失业待遇未退回”,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补充材料重新审核,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风险等级:中

第十二条【职工参保暂停】

一、受理条件与规则

(一)参保暂停

参保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到社保机构办理职工参保暂停申报业务:

1.1-4级伤残职工;

2.单位职工因纪检监察部门留置、涉嫌犯罪被羁押情形的;

3.职工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二)失业保险参保暂停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职工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

(三)同步暂停

参保单位按照本规程第九条规定进行单位参保暂停业务处理的。

(四)强制暂停

社保机构通过部门共享信息或根据政策规定,需要进行职工参保暂停业务处理的。

二、办理流程

(一)第一种情形

1.申请

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线上或到经办大厅提出职工参保暂停业务申请。

2.固化数据

社保机构受理后,通过系统检查参保职工参保缴费状况,停止办理该职工相关业务。

3.业务处理

固化数据后,在系统中将参保职工所有险种参保状态记为参保暂停状态。

(二)第二种情形

1.申请

参保单位按照本规程第十八条规定,通过网报系统线上或到经办大厅办理缴费人员增减申报业务。

2.业务处理

在办理人员缴费增减申报业务同时,社保机构同步完成职工失业保险参保暂停业务,其他险种不进行参保暂停业务处理。

(三)第三种情形

参保单位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进行单位参保暂停业务处理的,同步完成职工参保暂停业务处理。

(四)第四种情形

社保机构通过部门共享数据或根据政策规定需要办理职工参保暂停业务的,业务受理部门通过网报系统或短信通知参保单位,限期办理职工参保暂停业务。逾期没有办理的,业务受理部门在系统中将职工参保状态记为参保暂停状态。

三、相关业务处理

人员处于参保暂停状态,一般不允许职工进行补交,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除外。

四、事项管理

省服务事项、内部管理事项(人员参保登记管理(参保暂停))。

办理形式:线上、临柜。

第一、四种情形实行一级审核,即时办结。

第二、三种情形实行免申报。

第十三条【职工参保暂停原因申报】

一、受理条件与规则

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职工失业保险参保暂停业务时,同步申报职工参保暂停原因。

二、办理流程

(一)同步申请

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线上或到经办大厅提出职工参保暂停业务申请(含职工参保暂停原因申报)。

(二)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如实填报职工参保暂停原因,或对原申报的参保暂停原因进行修改,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三)业务审核

业务受理部门通过系统比对以及查看佐证材料,对参保暂停原因进行审核。

(四)公示

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提出申请,将变更原因公示7天,同时由单位书面签署证明事项承诺书。

三、事项管理

省服务事项,内部管理事项(人员参保登记管理(停保原因))。参保单位申报失业保险参保暂停业务,可同步申报职工停保原因,也可单独申报。

办理形式:线上、临柜。

本业务实行一级审核(不含公示时间),即时办结。

出现风险管控清单编号023情形,发现即中断业务。

四、风险管理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发生参保暂停原因变更的触发

系统提示“已经享受失业待遇,不能变更参保暂停原因”,发现即中断业务。

风险等级:高

第十四条【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与规则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参保缴费信息以下情形需要变更维护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信息变更业务:

(一)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变更的;

(二)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时间变更的;

(三)参保险种、参保日期等参保信息需要维护的;

(四)特殊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

(五)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非关键信息变更的;

(六)社会保障卡信息需要修改的;

(七)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个人信息变更业务情形的。

二、办理流程

(一)第一种情形

属于参保登记过程中录入错误的,经与本人临柜出具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验后进行变更。属于公安等部门信息变更的,通过外部共享数据核实后,进行变更。属于符合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由职工本人进行书面承诺后进行业务处理。

(二)第二种情形

属于人社部门信息协同后办理的业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免提供相关材料。属于人社部门信息协同前办理的业务,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提供人社等相关部门核准材料。属于尚未审核确定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人社等相关部门先行进行审核。

(三)第三种情形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人员缴费信息维护业务。

(四)第四种情形

参保职工人员身份发生变化,属于特殊人群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可通过网报系统线上或到经办大厅提出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申请,并上传特殊人群证件或证明材料。社保机构通过部门共享数据核验通过的,在系统直接作特殊群体标识。暂无法通过部门共享数据核验的,在系统作特殊群体标识,纳入事后稽核检查范围。

(五)第五种情形

参保人员可通过网上服务渠道自行办理个人非关键信息变更业务。

(六)第六种情形

社会保障卡信息需要修改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就近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服务网点或人社经办大厅(本规程第三十条第一种情形)办理社保卡信息修改业务和启用人社功能、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业务。

(七)第七种情形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可通过经办大厅临柜提出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三、事项管理

国家服务事项。

办理形式:线上(第一至五种情形)、临柜(第一至七种情形)。

第一、二、三、四种情形修改信息设定为关键信息修改,实行三级审核,3日内限时办结。

第五种情形修改信息设定为非关键信息修改,实行一级审核,即时办结。

第六种情形,到社保卡发卡银行网点或经办大厅临柜办理。

第七种情形,到经办大厅临柜办理。

出现风险管控清单编号024、025、026、027、028情形,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029、030、031、032、033情形,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四、风险管理

(一)部持卡库中没有修改后人员信息的触发

系统提示“部持卡库中没有修改后人员信息”,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

风险等级:高

(二)修改后人员疑似死亡的触发

系统提示“参保登记人员在部持卡库中为标记已死亡状态”,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

风险等级:高

(三)修改后人员姓名与部持卡库不对应的触发

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系统提示“修改后人员姓名与部持卡库不对应”,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

风险等级:高

(四)公民身份证号码修改前,存在重号问题的触发

系统提示“公民身份证号码修改前,存在重号的问题”,补充材料重新审核,如果为同一人,进行人员信息合并;如果非同一人,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

风险等级:高

(五)公民身份证号码缺失、缺位的触发

系统提示“公民身份证号码修改前,存在缺失、缺位问题”,发现即中断经办业务。

风险等级:中

(六)证件号码与姓名同时修改的触发

系统提示“证件号码与姓名同时修改,存在经办风险”,补充材料重新审核,增加复核级次,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风险等级:高

(七)证件号码或姓名修改累计超过两次及以上次数的触发(不含身份证号码升级)。

系统提示“关键信息修改超两次”,补充材料重新审核,增加复核级次,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风险等级:高

(八)变更档案出生日期的触发

系统提示“变更档案出生日期”,补充材料重新审核,存入河北社保稽核风控系统数据库。

风险等级:低

(九)该人参保日期早于单位对应险种的参保日期时触发

系统提示“人员参保日期不能早于单位该险种参保日期”,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风险等级:

(十)特殊人群无法核验的触发

系统提示“特殊人群无法核验”,纳入事后核查范围。

风险等级:低

第十五条【人员参保登记注销】

一、业务场景与规则

(一)退保、死亡情形

参保单位或待遇领取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后,社保机构同步完成参保登记注销(参保终止)业务: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出国定居,本人选择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

2.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或离境的,本人选择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

3.在职职工死亡的;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

(二)退休情形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到社保机构办理退休待遇申领业务时,社保机构同步完成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注销(失业保险参保终止)业务。

二、工作流程

(一)第一种情形

社保机构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完成人员一次性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后,社保机构业务审核部门(以下简称业务审核部门)根据财务部门待遇支付付款结果,进行参保登记注销(参保终止)业务处理。

(二)第二种情形

业务审核部门完成退休待遇申领业务后,根据退休待遇计发结果,进行参保登记注销(失业保险参保终止)业务处理。

三、事项管理

内部管理事项(人员参保登记管理(参保登记注销))。完成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申领、正常退休申请等相关服务事项业务后,联动处理,无需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单独申请。


第三章 征缴衔接

第十六条【单位和人员缴费暂停处理】

一、业务场景与规则

(一)业务场景

1.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机构进行单位暂停缴费(缴费中断)业务处理。

2.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跨年度连续中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两年以上的。

(二)业务规则

连续三个月未缴纳分险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费。

二、工作流程

(一)单位和职工

社保机构连续三个月未通过社税平台收到税务部门转来的参保单位及人员分险种征缴信息的,在业务系统中将参保单位分险种缴费状态记为暂停缴费状态,同步完成职工缴费暂停业务处理,并通过社税平台向税务部门反馈状态。

(二)灵活就业人员

社保机构未收到税务部门转来连续两个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征缴信息的,系统从中断缴费第二年1月起,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状态补记为暂停缴费状态,并通过社税平台向税务部门反馈状态。

三、其他业务处理

(一)参保单位和职工处于暂停缴费(缴费中断)状态,允许单位和职工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年度内允许单位和职工补缴失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跨年度处于暂停缴费(缴费中断)状态不允许补缴。

(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中断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联动缴费中断。灵活就业人员处于暂停缴费(缴费中断)状态不联动失业保险缴费中断。

四、事项管理

内部管理事项(缴费状态管理(单位和人员缴费暂停)),无需参保单位或个人向社保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单位和人员缴费恢复处理】

一、业务场景与规则

(一)业务场景

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分险种社会保险费的,社保机构进行单位缴费恢复业务处理。

(二)业务规则

参保单位分险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纳1个月社会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后变更缴费状态。

二、工作流程

(一)职工

社保机构通过社税平台收到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www.shebao100.cn/pedia/ls_12172.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政府小程序查询
扫码查询当地社保办事小程序
Dynamic JFIF Image
Dynamic JFIF Image
查询结果示例
咨询社保AI助手
0/50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