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本级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优化退休审批程序,根据《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辽委发〔2016〕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7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省本级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第三条 省本级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审批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月申报和审批原则。参保单位应在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含正常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退休(职)、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自愿提前退休)前3个月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申报退休材料.省社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职工退休当月完成退休审批。
(二)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实行“两审一抽查”原则.省社保局负责退休审批的初审;省人社厅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处”)负责退休审批的复核、审批;省人社厅基金监管部门对提前退休审批进行随机抽查。
(三)退休审批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相结合原则.原则上,参保单位到省社保局窗口集中办理退休审批。为优化服务,方便企业,对沈阳以外、一次性申报退休职工人数较多的参保单位,经单位申请,养老保险处、省社保局可派员到单位现场办理退休审批。
第二章 正常退休
第四条 参保单位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可以办理正常退休。
第五条 参保单位审核(职工退休前3个月完成).参保单位对职工本人档案及其它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确认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由参保单位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再报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参保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签字时需明确填写“同意申报”。
第六条 省社保局受理和初审(职工退休前1个月完成)。参保单位将审核通过的职工退休申报材料在职工达龄前3个月报省社保局。申报材料包括:
1、辽宁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职工档案;
3、身份证复印件或档案卡、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书;
5、单位承诺书;
6、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登记表(电子版和纸质版);
7、工资台账等其它能够辅助证明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
参保单位申报材料齐备的,省社保局向单位出具《企业退休审批业务受理单》(附件1),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由初审人在《辽宁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附件2)、《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登记表》(附件3)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同时加盖公章。
参保单位申报材料不全的,省社保局应一次性告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在初审中发现个人档案中需补正材料的,要及时告知单位。
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省社保局要填写《不符合退休职工情况表》(附件4),由初审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同时加盖公章。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本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由养老保险处会同省社保局及参保单位召开协商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省人社厅复核、审批(职工退休前1个月完成)。对经省社保局初审通过的人员,养老保险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复核人员在《辽宁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登记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同时加盖公章,完成退休审批程序,然后转给省社保局进行后续业务处理。
第三章 提前退休
第八条 个人申请(职工退休前6个月)。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提前6个月填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申请办理其他提前退休的职工填写对应的退休申请书。
第九条 参保单位审核(职工退休前3个月完成)。参保单位收到职工申请书后,应及时完成对职工本人档案及其它原始资料的整理确认,并重点对特殊工种种类、年限等关键要素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终止退休申报程序。参保单位初步审核通过的,要在职工工作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工段等)公示7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由两名见证人在公示文书上签字。公示文书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参保单位审核、公示后,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在《辽宁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附件2)、《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表》、《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登记表》中签字并填写“同意申报”和时间。经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负责人在《辽宁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中签字并填写“同意申报”和时间。
第十条 省社保局受理和初审(职工退休前2个月完成)。参保单位将审核通过的职工退休申报材料在职工达龄前3个月报省社保局。申报材料除辽人社〔2017〕175号文件规定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档案卡、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登记表(电子版和纸质版)。
参保单位申报材料齐备的,省社保局向参保单位出具《企业退休审批业务受理单》,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由两名初审人在《辽宁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和公章。
参保单位申报材料不全的,省社保局应一次性告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在初审中发现个人档案中需补正材料的,要及时告知单位。
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省社保局要填写《不符合提前退休职工情况表》,由两名初审人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和公章。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本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由养老保险处会同省社保局及参保单位召开协商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省人社厅复核、审批(职工退休前2个月完成)。对省社保局初审通过的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处要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进行复核.结束后,由两名复核人员在《辽宁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登记表》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和公章。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职工退休前1个月完成)。养老保险处将审批通过的提前退休人员名单在省人社厅和省社保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名单,由养老保险处转给省社保局进行后续业务处理;如有异议人员,养老保险处会同省社保局启动重新审核程序,必要时到参保单位和有关单位延伸调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退休审批预约制度。为提高退休审批效率,方便参保单位办理退休审批业务,参保单位一次性申报退休(正常退休、提前退休)人员超过100人,需要在提交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前与省社保局预约审批时间和方式。省社保局与养老保险处沟通后,反馈参保单位。
第十四条 提前退休审批抽查制度.养老保险处在每月月底前,要将当月审批通过的提前退休人员名单转给省人社厅基金监管部门.基金监管部门对审批结果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参保单位需按照基金监管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养老保险处会同基金监管部门、省社保局会商解决。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签名盖章制度。在审批过程中,凡需要签字、盖章的环节,上一环节责任人(经办人)未签名(盖章)、或责任单位(参保单位及主管部门、省社保局、养老保险处)未盖章的,下一环节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限时办结制度。参保单位、省社保局、养老保险处都要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时间要求申报退休、初审、复核和审批.凡超期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申请人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至延期办完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养老保险处及省社保局原因延误的,由省社保局补发;属于申请退休职工及其所在参保单位原因(包括补充材料等)延误的,省社保局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退休审批联审制度。在退休审批中存有争议的,养老保险处、基金监管部门、省社保局均可提议召开部门协商会议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可提请省人社厅分管厅长主持召开退休审批联审会议。协商或联审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原始材料留存制度。在提前退休申报时,如档案记载不全,由参保单位及申请提前退休职工本人补充原始辅证材料,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须存入其档案。凡出具证明材料的经手人,须在结尾处写上“本人声明以上内容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签字并附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健全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参保单位应当全面提升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将退休审批材料完整归入职工个人档案中,备有关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健全退休审批责任追究制。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主动纠正和依法查处。对伪造档案、涂改档案记录、提供虚假特殊工种记录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申请,省社保局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本人对不予受理结果有异议的,由养老保险处会同省社保局及参保单位召开协商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章 退休证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职),并且仍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申办《退休证》。
第二十二条 《退休证》由参保单位到养老保险处统一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审批通过的《辽宁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登记表》(原件)和退休职工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在申办《退休证》前要核对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规范填写《退休证》内容,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出生年月日、参加工作时间要与《辽宁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登记表》一致。
第二十四条 《退休证》由本人依法使用并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本人提出书面补发申请,说明情况。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养老保险处反映。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遇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
1.企业退休审批业务受理单
2.辽宁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3.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登记表
4.不符合退休职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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