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制度,支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督,促进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选聘,承担本办法赋予的职责,自愿参与本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
社会监督员不属于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关心医疗保障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
(四)具备与开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健康状况;
(五)品行良好,无受刑事处罚和其他不良记录。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一定的医药、法律、财务、信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在职人员优先考虑。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采取公开推荐方式选聘,市级社会监督员由局属单位、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推荐产生;区级社会监督员由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邀请区级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推荐产生。社会监督员聘任后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府开展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监管工作情况;
(二)监督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保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获取医保待遇等情况;
(三)监督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监管、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承担医疗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不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监督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社会监督员不得利用受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宣泄私愤、打击报复;
(三)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检查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信息等;
(四)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医疗保障部门联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聘用: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的;
(二)申请报名社会监督员时个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三)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
(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社会监督员数据库,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
(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听取建议、收集信息、探讨问题。
(三)定期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成绩突出的社会监督员进行表彰。
第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应积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不得无故干扰阻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报名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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