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6 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由总承包单位以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报价、工程预(结)算,其工伤保险缴费,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计取。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按工程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为:
(一)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
(二)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
(三)项目工程总造价在 1 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
务工人员中已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并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其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抵减。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制度。费率浮动以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为标准,1至3年浮动一次。具体的浮动标准如下:
(一)支付总额在本单位同期缴费总额 150%以上的(含150%),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二)支付总额在本单位同期缴费总额 120%-150%的(含120%),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
(三)支付总额在本单位同期缴费总额50%-80%(含8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
(四)支付总额在本单位同期缴费 50%以下的(含 50%),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筑施工企业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7 日内,带有关责任保修期的合同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程责任保修期法定工伤保险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程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开具《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含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造价、施工期限等内容),通知中标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中标单位持《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申报表,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执行,工伤保险费原则上一次性缴纳。若施工合同的价款高于中标造价的,依合同的实际价款为计算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完毕应及时出具参保证明和缴费收据。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和缴费收据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和发包方签订工程合同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和参保职工花名册(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人员可随时异动),确定参保期限,参保方为有效。
第十条 按规定不需经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合同后,由施工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程合同和参保职工花名册,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为其出具参保证明和缴费收据,以便建设、安监等主管部门查验。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48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亡的务工人员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本人工资的,统一以上年度全市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工资基数作为取值标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务工人员治疗工伤的费用,可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挂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非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实行挂账处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到工伤人员的银行帐户。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垫付的相关费用,凭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分别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针对建筑行业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工期不一等特点,为保障务工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设立快捷处理通道。对务工人员发生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达不到住院指征或住院费用在4000元以下的轻伤事故,经工伤务工人员本人同意,项目负责人认可,可委托县市区按简易程序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务工人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定期交流和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相关收支情况。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努力研究和探索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确保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水利、电力等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程序
2.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
附件1
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程序
一、企业申报
(一)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地点:郴州市中心城区内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到郴州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县(市)内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到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一)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二)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三)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附件2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网上申报、电子邮件、传真、直接送达。
二、申请工伤认定
(一)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二)应提供的资料
①《郴州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受伤害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事故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伤害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二)应提供的资料
①《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②工伤认定决定书;③工伤医疗相关资料;④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一)应提供的资料
1.因工受伤:①《郴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③身份证复印件;④病历资料、医疗费原始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
2.因工死亡: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死亡证明;③身份证复印件。
若有供养亲属,还应提供《供养抚恤金申请表》、供养亲属身份证明、供养关系证明。
(二)轻伤简易处理程序
务工人员在伤害事故发生时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符合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且所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4000元及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轻伤事故简易工伤认定申请表》,可直接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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