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308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3%,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酌情补助。在职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由工资发放部门或单位一次性代扣代缴,退休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由原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第三条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参保职工一个参保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市级统筹地区、省内、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包括退休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职工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进入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后,按下表规定分担:
第五条 跨省异地转诊和急诊抢救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第六条 跨省其他临时外出及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第七条 异地人员原则上持医保凭证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职工持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医保凭证、身份证(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八条 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门诊急诊抢救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进入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后,支付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第九条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中草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项目费用进入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在原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10%(病种支付疾病除外),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金额不高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十条 参保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未持医保凭证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用药范围、诊疗规范等医疗服务管理要求及考核、奖励、法律责任及其他未尽事宜按《咸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对本办法所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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