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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百科 > 钦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市县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

钦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市县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

2016-11-17 14:42 · 钦州人社 · 1130人阅读
责任分担政策依据。为确保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责任分担政策依据。为确保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责任分担政策依据。为确保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桂财社〔2009〕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原则

(一)统一预算,分级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统收统支,分账核算,分级负责。

(二)权责对应,科学确定。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缺口基金市、县(区)政府责任分担比例,强化各级政府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尽的责任。

(三)统筹调剂,收支平衡。以有利于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基金互济能力、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目标,统筹调剂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各县(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金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0月初编制下一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各县(区)数据,并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上报自治区。

市级按程序将自治区批复的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分解批复下达各县(区)执行,各县(区)要全面完成市级按程序批复下达的基金预算收支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章 责任分担界定

第四条 责任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县(区)政府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的主体。市级根据按程序批复的各县(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如遇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预算时,可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按一定的比例拨付市级责任分担资金,承担对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部分资金的调剂责任;各县(区)要相应落实本级责任分担资金,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管理,努力实现年度基金收支平衡。

第五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核算。责任分担资金=各县(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各级政府分担比例±上年度预算执行收支缺口分担调整数。

第六条 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各县(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为市级按程序批复下达的年度基金预算收入减去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形成的缺口数。

其中:年度基金预算收入=年度基金预算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年度基金预算支出=年度基金预算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不含上解的收入调剂金)+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调整。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级将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实际执行(完成预算情况)的收支缺口对市、县(区)责任分担资金据实结算调整。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区)年度基金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清算。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超预算缺口的分担。各县(区)在预算执行中出现超预算收支缺口的,其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由市级和各县(区)政府按责任进行分担。

各县(区)超额完成年度征缴收入预算任务,当年未出现收支缺口的,超收部分可计入各县(区)的累计结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用于弥补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以后年度预算执行缺口。

第三章 责任分担比例

第九条 责任分担比例的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是在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两级管理、两级调剂、市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下,市、县(区)政府对各县(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含预算调整,下同)缺口和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分别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责任分担。

各县(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比例:市级和各县(区)政府按7∶3比例分担。

年度基金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责任分担比例:各县(区)年度基金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首先动用其以前年度形成的累计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累计结余不足弥补的,由市级和各县(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

第十条 责任分担比例的调整。随着基金收支、人口老龄化率、替代率和赡养率等指标的变动,相应调整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分担比例,具体调整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市级责任分担资金主要由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组成,各县(区)责任分担资金由同级财政补助。

须向自治区上解的自治区级统筹收入调剂金,由市级于预算当年9月底前按照市级按程序批复下达各县(区)的年度基金预算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的4%,统一足额上解自治区,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将上解数分解计入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实际执行时超收部分不再征缴收入调剂金,短收部分仍按年度基金预算基数上解。

调剂金上解比例的调整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拨付。市级采取“年初预拨、年终考核结算”的方式拨付市级责任分担资金。每年初,对市级按程序批复下达各县(区)的年度基金预算的收支缺口应由市级承担的部分,由市级按预算额度预拨当年市级责任分担资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将市级责任分担资金分解计入各县(区)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各县(区)政府责任分担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按季度于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解。

年度执行中,对市级按程序批复下达各县(区)的年度基金调整预算的收支缺口,市级按照分担比例拨付责任分担资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将市级责任分担资金分解计入各县(区)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县(区)责任分担资金,由县(区)财政足额预上解。

年度执行完毕后,对年度基金预算执行缺口应由市、县(区)承担部分,待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终考核清算后由市、县(区)财政拨付。

第十三条 基金结余的使用。我市作为统收统支地区,各县(区)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暂由市级统一保管,各县(区)确有需要动用结余基金时,须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报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对各县(区)的责任分担资金,直接拨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政府的责任分担资金,由各县(区)财政直接从国库上解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须向自治区上解的自治区级统筹收入调剂金,通过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足额上解到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对我市的考核办法制订市对各县(区)的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按照市级按程序批复的年度基金决算,对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执行、年度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意见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批。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和奖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年终考核评分排序,评定优劣等级,联合下发表彰通报,并对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较好的县(区),在分配奖励或专项补助时予以倾斜。

第十八条 违规惩罚。县(区)由于违反养老保险政策,导致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同级政府负责承担;若导致自治区扣减我市调剂补助或取消对我市奖励的,由责任县(区)政府承担等额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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