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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7-01-10 14:40 · 张掖人社 · 1141人阅读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

(四)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子女上大学等情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属前款第(一)、(五)、(六)、(八)项所列情形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在购房合同签订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所购住房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

第五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城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办理提取手续。

翻建指原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大修指原有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和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第六条离休、退休的,提供组织、人社部门的离、退休证明,可全额销户提取。

第七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明,可全额销户提取。

第八条工作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组织、人社部门调动证明,可办理全额销户提取或转移手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应在30日内凭组织、人社部门调动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九条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住房的以下资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一)以所购住房抵押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和全额付款发票;

(二)以其他方式担保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和全额付款发票。

第十条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所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当年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

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提取标准授权公积金中心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执行。

第十一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可全额销户提取。

第十二条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子女上大学等情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生活困难等相关证明资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住院费用的50%及实际缴纳的学费。

第十三条符合多种提取情形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得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除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

第十五条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填写《张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张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同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

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理由。

第十七条提取申请人存在提供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或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应向其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其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销户提取除外),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报请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1年5月18日发布的原《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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